居住权办理核心是完成登记手续,只有经过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居住权才正式设立并产生物权效力,办理需遵循固定流程,同时准备齐全相关材料,确保办理流程顺畅高效。
办理居住权的流程主要分为三步:
(一)签订居住权设立文件
当事人需协商一致,签订居住权合同,或者依据遗嘱设立居住权,遗嘱设立的需提供合法有效的遗嘱。
(二)提交申请材料
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办理居住权登记的书面申请,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等待机构审核。
(三)审核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为申请人办理居住权登记,发放居住权登记证明,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办理居住权所需材料需准备齐全,主要包括四大类:
(一)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明材料,用于证明申请人的合法身份,确保申请主体合格。
(二)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居住权只能设立在合法住宅之上。
(三)居住权设立的相关文件,按照协议设立的提交居住权合同,按照遗嘱设立的提交记载不动产居住权的继承权公证书,按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设立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
(四)其他补充材料,申请居住权登记的房屋有预告登记的,需提交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有抵押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居住权签订后并非绝对不能取消,其取消需符合法定情形或双方约定情形,只要满足相应条件,居住权即可依法取消,取消后需办理注销登记,终止居住权的法律效力。
居住权的取消主要分为约定取消和法定取消两种情形:
(一)约定取消
约定取消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居住权合同中明确约定取消条件,当条件成就时,居住权即可取消,取消时需双方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完成注销手续。
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即使没有约定取消条件,也可以共同申请取消居住权,解除居住权合同。
(二)法定取消
法定取消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当出现特定情形时,居住权自动取消或可依法申请取消。
1.居住权期限届满,居住权人不再享有居住权,居住权自动消灭,产权人可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2.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继承,居住权人死亡后,居住权自动取消。
3.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居住权人可书面声明放弃居住权,放弃后需办理注销登记,居住权终止。
4.设立居住权的房屋灭失或被依法征收,房屋不存在后,居住权失去依附的载体,依法自动取消。
5.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居住权消灭,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办理注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产权人不能随意赶走合法设立的居住权人,居住权设立后具有物权效力,受法律保护,产权人即使享有房屋所有权,也不得侵犯居住权人的合法居住权益,只有在特定情形下,产权人才能依法要求居住权人搬离。
居住权是对房屋所有权的限制,合法设立的居住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产权人不能以自己是房屋所有权人为由,擅自赶走居住权人,也不能干涉居住权人正常的居住使用,否则构成侵权,居住权人有权要求产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造成损失的,可要求赔偿。
只有在特定情形下,产权人才能依法要求居住权人搬离:
(一)居住权期限届满,居住权消灭,产权人可要求居住权人及时搬离,并办理居住权注销登记。
(二)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书面声明放弃后,产权人可要求其搬离。
(三)居住权人存在严重违约行为,违反居住权合同约定,符合解除居住权合同条件的,产权人可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合同,进而要求居住权人搬离。
(四)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自动消灭,产权人可收回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如果居住权人拒绝配合搬离,产权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居住权人搬离,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综上,居住权办理需完成登记手续并准备齐全材料,签订后可依法定或约定情形取消,产权人不能随意赶走合法居住权人。大家应了解居住权相关法律规定,规范办理相关手续,遇到权益受损情况,可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