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违法是指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实施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纪律规定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监察机关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则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如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等,均需满足刑法规定的主客观要件。
1、二者在法律依据上不同
职务违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行政或纪律规范处理;职务犯罪则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定罪量刑。
2、处理主体亦有区别
职务违法由监察机关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或建议任免机关给予处分;职务犯罪经监察机关调查终结后,须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3、后果严重性差异显著
职务违法的后果限于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不涉及人身自由剥夺;职务犯罪一旦成立,将面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等刑事处罚。
4、立案标准不同
职务违法不要求达到刑事立案数额或后果,只要违反廉洁从政、秉公用权等基本义务即可认定;职务犯罪则需满足刑法分则各罪名的具体构成要件,如特定金额、重大损失等量化或质化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规定,职务违法主要包括以下七类情形。
第一类是违反政治要求的行为,如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公开发表反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论,对抗组织审查等。此类行为破坏政治纪律,损害公职人员基本政治立场。
第二类是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包括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权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纵容亲属利用其职权谋利等。
第三类是违反群众纪律和工作纪律的行为,如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漠视群众诉求造成不良后果,工作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损失等。
第四类是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如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规干预和插手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等活动,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造成严重后果等。
第五类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包括违规使用公款报销个人费用,私设“小金库”,擅自变更财政资金用途,虚列支出套取资金,违规处置国有资产造成损失等。
第六类是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如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等。
第七类是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公职人员形象和公权力公信力的行为。此为兜底条款,涵盖未明确列举但实质上违反公职义务的情形。
职务违法的处理程序由监察机关主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进行。首先,监察机关对反映的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认为可能存在职务违法行为的,依法立案调查。
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有权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调取、勘验检查、鉴定等措施,全面收集证据。被调查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监察机关应听取其意见并记录在案。
调查终结后,如认定存在职务违法行为,监察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条规定的处分种类,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的政务处分决定。
政务处分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处分依据、救济途径等内容,并送达被处分人及其所在单位。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相关人事部门须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变更手续。
如果违法行为轻微且主动交代、配合调查、积极退赃、挽回损失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反之,拒不配合、隐匿证据、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应从重处理。
除政务处分外,监察机关还可提出监察建议,要求有关单位纠正违法行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对涉嫌犯罪的,必须依法移送检察机关,不得以政务处分代替刑事追究。
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