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一罚三的做法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完全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维权,用人单位本身不具备行政处罚和罚款的权利,无权单方制定此类克扣工资的处罚规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者旷工期间未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仅可对旷工当天的工资不予发放,不得额外加倍扣除工资,旷一罚三的做法超出了合理用工管理的范畴,属于变相克扣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侵权行为。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即便劳动者存在旷工行为,用人单位也不得随意加倍扣薪,劳动者遇到旷一罚三的情况,可携带工资条、考勤记录、扣款通知等完整证据,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用人单位返还多扣除的工资,劳动部门经查实后,会依法责令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足额退还克扣的薪资。
旷工三天被开除是否合法,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内容、制定程序以及公示告知情况综合判断,只有满足全部法定要件,开除行为才具备合法性。
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的民主程序制定,并且已经通过员工签字、公示公告等方式向劳动者充分告知,其中明确规定旷工三天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那么用人单位以此为由开除劳动者,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或者规章制度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也未向劳动者履行公示告知义务,即便劳动者旷工三天,用人单位以此为由单方开除,该行为也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主张相应赔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同时,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旷工三天被要求回去签离职单是否违法,要看用人单位的真实意图,是通知办理正常离职交接,还是强迫劳动者签署自愿离职文书,二者的法律性质完全不同,对劳动者的权益影响也有很大差异。
如果用人单位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只是通知劳动者回去办理工作交接、薪资结算等离职手续,且解除行为符合法定条件,要求配合办理后续手续并不违法。
如果用人单位本身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却强迫劳动者签署自愿离职申请、离职协议等文书,试图掩盖违法解除的事实,规避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法定责任,该行为就属于违法行为,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如果没有自愿离职的真实意愿,有权直接拒绝签署不合理的离职单据,不用受用人单位胁迫,如果用人单位存在威逼、克扣薪资等胁迫行为,劳动者可保留好聊天记录、通知录音等证据,通过劳动仲裁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职场中遇到旷工相关的不合理用工处置,劳动者要先分清用工行为的合法边界,不要盲目签字或妥协,及时留存好考勤、通知、工资记录等各类证据,依法通过投诉、仲裁等途径维权。用人单位也要依规完善制度,合法合规用工,不得滥用管理权限,随意侵害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