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实践,合同不能履行时定金是否返还,需视具体情况而定,以下是主要情形:
1. 给付定金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如买方支付定金后明确表示不购买房屋,或未按约定支付房款,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定金不予返还。
2. 收受定金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如卖方收取定金后拒绝交付房屋或无法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标的物,需双倍返还定金。
3.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合同不能履行是由于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政策调整等)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如第三方原因导致标的物灭失),非违约方主张适用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定金应当返还。
4. 双方均无违约,合同协商解除或无法履行
双方均无违约行为,因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或合同客观上无法履行(如标的物不存在、法律禁止交易等),定金应予返还,不适用定金罚则。
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出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视为预付款,应予以返还。合同未明确约定定金性质,一般认定为违约定金,适用上述规则。
合同未开始前定金能否退还,需结合双方约定和实际情况综合判断,并非绝对不能退还。双方协商一致的,可随时退还定金,协商一致是退还定金的优先情形,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双方可约定全额退还或部分退还。
给付定金一方过错导致合同未开始履行,无权请求退还定金。给付定金一方单方面反悔,拒绝签订正式合同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无法开始,违反定金担保的初衷,无权要求退还定金。
收受定金一方过错导致合同未开始履行,需双倍退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拒绝签订正式合同、未按约定提供履行条件,导致合同无法开始履行,属于违约行为,需按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未开始,定金应当全额退还。合同未开始并非因双方过错,而是因客观原因导致,此时定金无需适用惩罚性规则,收受定金一方需将全部定金返还给给付定金一方。
合同未约定定金性质的,视为预付款,合同未开始前可全额退还。当事人未明确约定所支付款项为定金,仅作为预付款使用的,合同未开始履行时,预付款需全额返还,不适用定金罚则。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实践,合同无效时定金罚则一般不适用,具体分析如下:
1. 定金罚则的适用基础
定金罚则(《民法典》第587条)的适用前提是合同有效且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定金作为债权担保,其效力具有从属性,主合同无效时,定金合同通常也无效,定金罚则失去适用基础。
2. 合同无效的处理规则
合同无效时,依据《民法典》第157条,应适用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及过错方赔偿损失的处理规则,而非定金罚则。如收受定金的一方需返还定金,若存在过错,还需赔偿对方损失。
3. 例外情况
当事人明确约定定金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如立约定金),或能证明定金性质为独立于主合同的担保(如成约定金),则可能例外适用定金罚则,但需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和约定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