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忽悠”是否构成犯罪,核心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及欺诈的程度是否达到了刑法评价的范畴。
根据法律规定,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这里的“虚构事实”可以是无中生有,也可以是歪曲事实;“隐瞒真相”则是明知真相却有意隐瞒,使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作出财产处分。
如果行为人仅仅是为了促成交易而夸大其词,尚属于民事欺诈,可通过民事诉讼撤销合同或赔偿损失;但一旦其主观上根本没有履行能力或履行诚意,客观上实施了欺骗行为并导致受害人财产损失,且数额达到法定标准,便构成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明确规定了诈骗罪的刑罚阶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标准,由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
一般而言,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即认定为“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标准。此外,若行为人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利用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即使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或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也将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对于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或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法院将酌情从严惩处。
以“高薪”为幌子诱骗他人,是当前极为常见的诈骗手段,此类行为不仅可能构成诈骗罪,还极易触犯其他罪名,形成复杂的犯罪链条。
当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招聘平台发布虚假高薪职位,以“岗前培训费”、“服装费”或“入职押金”为名收取费用,随后提供与承诺严重不符的工作或直接失联时,其行为本质就是利用虚假信息骗取财物。
司法实践中,只要诈骗金额达到三千元以上的立案追诉标准,公安机关即可依法立案侦查。对于单位实施诈骗的,立案标准更高,但一旦查实,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受害者付出了一定劳动(如“刷单”、“走流水”),只要其欺骗行为导致了重大的财产损失或社会危害,仍可能被认定为犯罪。
更为严重的是,“高薪诱骗”往往是电信网络诈骗、非法集资等上游犯罪的帮凶。
如果行为人不仅实施诈骗,还在过程中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如求职者的身份证号、手机号、银行账号等,将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许多求职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诱骗提供银行卡用于“跑分”、“洗钱”,这种行为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即便未直接参与诈骗分赃,也将面临刑事处罚。法律对此类行为采取“全链条打击”策略,对于明知他人实施犯罪仍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或支付结算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因此,所谓的“高薪兼职”若涉及出借“两卡”(银行卡、手机卡)或协助转账,绝非简单的违规,而是触犯刑法的深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