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要构成犯罪,必须符合特定罪名的构成要件。最常见的是侵占罪,适用于将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占为己有且拒不退还的情形。
行为人必须对财物具有合法持有前提,例如受托保管、拾得遗失物等。如果从未合法持有而直接窃取,则可能构成盗窃罪而非侵占罪。两者在行为方式和入罪门槛上存在明显差异。
数额是定罪的重要条件。只有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才可能追究刑事责任。各地对数额标准略有不同,但一般以几千元为起点。未达刑事立案标准的,属于民事侵权,可通过返还原物或赔偿解决。
拒不退还也是关键要素。即使起初未打算永久占有,但在权利人主张返还后仍拒绝交还,可能被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从而满足侵占罪的客观要件。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占有本身是一个事实状态,其法律性质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单纯占有他人财物不必然违法,只有在缺乏权源且拒绝返还时,才产生法律责任。
如果行为人基于合同、委托等关系暂时持有财物,事后不愿归还,首先属于违约或侵权,属于民事纠纷范畴。权利人可提起返还原物之诉或不当得利诉讼。
当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永久剥夺他人财产的意图,且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时,即转化为刑事犯罪。此时,国家公权力介入,不再仅限于当事人之间的救济。
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及是否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民事案件重在恢复原状或补偿损失,刑事案件则强调惩罚与预防,二者功能不同,不能混同处理。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此为民事救济途径,不涉及刑事责任。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多数财产犯罪的主观要件,司法解释对此有明确界定。该目的指行为人意图永久排除权利人对财物的控制,并将财物据为己有。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指出,可从行为人事后表现推定其主观意图。例如,隐匿财物、转移资产、编造虚假理由拒绝返还等,均可作为认定依据。
即使行为人最初合法持有财物,但如果在权利人提出返还要求后,采取欺骗、拖延或销毁证据等方式逃避归还,也可认定其后续产生了非法占有目的。
司法实践中,不要求行为人明确表示“不想还”,而是通过客观行为综合判断。重点考察其是否采取了足以表明永久剥夺他人财产权益的行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或非法获取财物后逃匿的,可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