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道、楼梯间、地下停车场等区域在法律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四条进一步明确,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这意味着,即使是自家门口的走廊,也不属于个人私有区域。
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占用楼道堆放私人物品的行为,实质上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共有权利,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业主不能主张家门口就是自己的地盘,想放什么就放什么。
从消防安全角度看,楼道堆放杂物还直接违反《消防法》的强制性规定。依据《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楼道作为紧急情况下的生命通道,堆放杂物不仅影响通行,更可能阻碍消防救援,造成严重后果。
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共有部分负有管理职责,清理公共区域杂物既是权利,更是法定义务。
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
物业不能以怕惹麻烦为由对楼道堆物视而不见。物业明知楼道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却未采取任何措施,一旦发生火灾等事故,物业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因此,清理楼道杂物既是物业的权利,也是物业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2026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明确指出:判决物业为维护公共利益和消防安全、督促无果后清理楼道杂物不构成侵权。这一裁判规则为物业正当履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解决了长期困扰物业公司的权责不匹配问题。物业公司不再是夹在中间的为难角色,只要程序合规、目的正当,就可以大胆履职。
并非所有清理行为都不构成侵权。如果物业在清理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或处置不当的情形,仍然可能被认定为侵权。主要例外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种情形是未履行任何告知义务就直接清理。依据司法实践,物业清理前应当通过张贴公告、业主群通知等方式告知业主限期自行清理,并给予合理的清理时间。完全没有通知就直接将业主物品作为垃圾处理,属于程序违法,可能构成侵权。
第二种情形是清理后未妥善保管物品,随意丢弃损毁。即使履行了告知义务,物业在清理物品时也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于能够识别物主的物品,应当临时保管一段时间,而不是直接丢弃。在相关案例中,物业清理后主动将物品从回收店取回并尝试返还给业主,这一行为得到法院认可。
第三种情形是物业工作人员将业主物品据为己有或故意毁损。如果清理物品并非出于管理目的,而是工作人员私自占有或者故意破坏,则属于个人违法行为,与正当履职无关,物业及行为人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从司法实践看,法院认定物业清理楼道杂物不构成侵权,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物业履行了充分的告知义务。物业应当通过多种渠道通知业主,包括在楼道张贴书面公告、在业主群发布通知、对于能够确定物主的业主单独通知等。告知内容应当明确:要求业主在指定期限内自行清理,逾期未清理的将按无主物处理。告知方式越充分,程序合法性越强。
第二,给予了业主合理的清理期限。物业不能今天贴通知明天就清理,应当给业主留出足够的时间自行处理物品。实践中通常给予3至7天的期限,具体时长可根据物品数量和紧急程度合理确定。这个期限既是程序要求,也是对业主合法权益的尊重。
第三,物业的清理行为合理适当。清理时应当拍照或录像固定证据,避免因程序不当引发纠纷。对于能够识别物主的物品,应当临时存放而不是直接丢弃。清理后如果业主主张权利,物业应当积极配合返还物品。只要物业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即使物品在清理过程中发生一定程度的损坏,也不应认定构成侵权。
业主占用楼道堆放杂物,不仅面临物品被清理的风险,还可能承担其他法律责任。依据《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单位违反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侵占通道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其他受影响的业主也可以单独提起诉讼,要求堆放杂物的业主排除妨碍。
在民事诉讼层面,占用楼道的业主主张物业赔偿损失的,需要自行承担举证责任。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业主需要证明其系被清理物品的合法所有权人、物业的清理行为存在违法性、以及存在明确的财产损失。
仅凭自行手写的价值清单,没有购买记录、票据等有效证据,法院不会支持其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