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达到法定数额且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该罪的立案必须同时满足主体身份、财产差额数额、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三个要件。其中,数额标准是决定是否启动刑事追诉程序的关键因素。
2026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案数额标准作出重大调整。该解释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将原30万元的立案门槛大幅提高至300万元。
根据新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与合法收入之间的差额在3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属于差额巨大,依法应当立案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数额区间的设定,体现了立法机关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变化的回应,也避免将轻微财产申报瑕疵纳入刑事打击范围。
差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被界定为差额特别巨大。对此类情形,法律规定了更重的刑罚幅度。需要注意的是,3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财产差额,即使无法说明合法来源,也不再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本次司法解释最核心的变化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差额巨大”,是指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不满一千万元的情形;“差额特别巨大”,是指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情形。
对于2026年5月1日前已办结的案件,不因新解释的施行而重新处理。对于尚未判决或正在侦查、起诉的案件,如果行为人涉嫌的差额在300万元以下,则依法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一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保障了法律适用的稳定性与公正性。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设立目的在于严密刑事法网,防止国家工作人员通过拒不说明财产来源的方式逃避法律制裁。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原有30万元的立案标准已明显滞后于现实情况,此次调整使法律标准更加符合当前实际。
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必须严格依照新解释规定的数额标准执行。对于差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案件,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对于未达此标准的,不得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明确界限有助于统一司法尺度,避免执法随意性。
提高立案标准并不意味着对腐败行为的容忍。对于涉嫌贪污、受贿等其他职务犯罪的行为,仍应依法严厉打击。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仅适用于确实无法查明具体犯罪行为,但又存在明显非法所得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