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除了法律规定的必须包含的内容外,以下几类条款属于双方可以自由选择是否约定的内容:
1.试用期条款:并非每份合同都必须设定试用期,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是否设置及期限长短。
2.培训服务期条款:只有当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时,才可约定服务期及违约金。
3.保密与竞业限制条款:仅涉及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保密事项时,才需约定保密条款;竞业限制则适用于负有保密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等特定人员。
4.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条款:如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商业保险等,属于基本社会保险之外的额外保障,由单位自主决定。
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约定是完全有效的。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法定条款之外进行自主协商的权利。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试用期、保密义务、补充福利等内容达成的共识,同样受法律保护,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
《劳动合同法》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但是,非必备条款的有效性是有底线的。如果用人单位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在非必备条款里写上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霸王条款,或者约定了违法的违约金,那么这些条款就是无效的。
比如有些公司会在合同里约定“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或者“发生工伤公司概不负责”,这些看似是双方协商的非必备条款,但因为直接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便你签了字,在法律上也是一张废纸,没有任何效力。
所以在面对非必备条款时,大家要仔细甄别。合法的协商条款能更好地保障双方权益,但违法的霸王条款大家完全有底气拒绝。如果发现条款明显不合理或违法,可以要求修改,必要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劳动合同里缺少了法定的必备条款,并不直接等于这份合同无效。在司法实践中,只要这份书面协议具备了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合同期限等核心要素,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和基本的权利义务,法院通常会认定双方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依然是成立且有效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
虽然缺少必备条款不会让合同直接作废,但这并不代表用人单位没有责任。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用人单位对缺失的条款进行改正。如果因为条款缺失给劳动者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还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缺少必备条款最大的风险在于容易引发争议。比如合同里没写清楚具体的工资数额或工作地点,一旦以后发生纠纷,劳动者维权的难度会大大增加。法律虽然规定了可以实行同工同酬来补救,但这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举证。
因此,大家在拿到劳动合同时,一定要逐条核对必备内容是否填写完整。如果发现合同留有大量空白或者缺少核心条款,应当场要求用人单位补充完整。千万不要稀里糊涂地签字,以免给未来的职场生涯埋下隐患。
劳动合同是保护打工人权益的护身符,无论是必备条款还是协商条款,大家都要认真对待。签之前多看两眼,有疑问及时提出来,把风险挡在门外,才能在职场上走得更稳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