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劳动仲裁的期限为一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
1.若被口头辞退,从实际解除日或明确知晓解除决定之日起算;若收到书面通知,则从通知送达日起算。
2.期间如曾主张权利、投诉、协商或单位同意履行,仲裁时效中断并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无法申请的,时效中止,待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
3.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报酬另有特殊规则,但违法解除赔偿争议不适用该例外,仍适用一年时效。
逾期未申请且无中断、中止情形的,仲裁委将不予受理(实体权利仍存在,但丧失仲裁/诉讼胜诉权)。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是2N,即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这里的N代表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来计算。
网络上流传的2N+1说法在法律上是完全站不住脚的。加1通常指的是代通知金,它仅适用于用人单位在合法解除合同的特定情形下,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时才需要支付。
违法解除和合法解除是两个完全对立的概念。既然公司的行为已经被定性为违法解除,就需要承担支付2N赔偿金的惩罚性后果,自然就不再适用合法解除中关于代通知金的规定。两者适用的前提互相矛盾,绝对不能同时并存。
因此,在计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时,只需要主张2N即可。如果公司确实存在违法辞退的行为,劳动者应当坚定地要求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而不要被2N+1这种没有法律依据的说法误导,导致维权方向出现偏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情形或未履行法定程序。法律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合法情形,除此之外的解除行为通常构成违法解除。
1.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包括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任务造成严重影响、因欺诈胁迫致使劳动合同无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2.用人单位需提前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方可解除的情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包括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及另行安排的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以及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且未能就变更达成协议。
3.经济性裁员的情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需要满足特定条件并履行向工会说明、听取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