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被撤销后,法律后果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这是最基本的原则:双方把从对方那里拿到的还回去。
赔偿范围的边界是实际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这里的关键词是由此所受到的损失,指的是因为合同被撤销而产生的直接损失,不是合同正常履行后能赚到的钱。预期利润不在赔偿范围内,法律不支持。
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法院会划分责任比例,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损失。比如在车辆买卖纠纷中,买方没有提前查询车辆状况、没有仔细验车,法院认定买方未尽审慎注意义务,判决双方各承担50%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具体哪些损失可以主张赔偿。缔约费用算在内,比如为了签合同花的交通费、律师咨询费、公证费等。准备履约的费用也算,比如为了接收货物租的仓库、准备的场地。另外一方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法院也会酌情支持。
赔偿的范围不包括履行利益。通俗说,撤销合同后,你只能拿回你已经付出的钱和因为签合同花的其他费用,但不能要求对方赔偿如果你正常履行合同能赚到的利润。这一点在法院判决中有明确体现,法院只支持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不支持预期收益。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了重大误解制度: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这一规定赋予因自身过失导致错误认识的一方一个救济机会,让其可以摆脱不公平的合同约束。
重大误解的认定标准在实践中逐步清晰。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比如把普通商品当成特价商品下单,把二手房当成新房购买,这些都属于对标的物属性的根本性误判。
撤销权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行使,过期就作废。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明确规定,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这个90天是固定期限,没有商量余地。超过90天再去法院起诉,法院直接驳回。
还有一个最终的时间红线: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也消灭。也就是说,合同签了五年之后,不管知不知道误解的事,都不能再撤销了。五年是绝对期限,不因任何原因延长。
重大误解与欺诈有本质区别。重大误解的错误认识是当事人因己方错误形成的,不是对方造成的。如果对方故意隐瞒真相或者编造虚假信息导致你上当,那是欺诈,适用的是不同的法律条款。欺诈的撤销权行使期限是一年,比重大误解的90天要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