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庭前准备阶段
1.立案审查
刑事案件:自诉案件需在收到诉状或口头起诉后1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公诉案件由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移送法院。
民事/行政案件:收到诉状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5日内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和诉状副本。
缴费:除刑事案件外,当事人需预交诉讼费用(原告预交,被告反诉的由反诉方预交)。
2.送达与通知
法院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
公开审理的案件需公告案由、开庭时间、地点。
通知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出庭。
二、开庭审理阶段
1.开庭程序
书记员工作:查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审判长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案由、审判人员及书记员名单,告知诉讼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
当事人陈述(原告/自诉人先陈述,被告答辩)。
证人作证(告知权利义务,宣读未到庭证人证言)。
出示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宣读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3.法庭辩论
原告/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
4.当庭调解(民事/行政案件)
审判长征询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签收后生效)。
调解不成或当事人拒绝调解的,进入评议阶段。
三、评议与宣判阶段
1.合议庭评议
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评议内容:
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何罪,应否处以刑罚及量刑情节。
附带民事诉讼处理、赃款赃物处理等。
2.宣判
当庭宣判:刑事案件5日内送达判决书,民事案件10日内送达。
定期宣判:宣判后立即送达判决书。
一、按宣判方式划分
1.当庭宣判
一般情况:当庭宣判后,法院应在10日内送达判决书。
特殊情况:刑事案件中,若当庭宣告判决,应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2.定期宣判
定期宣判后,法院会立即送达判决书。
二、按审理程序划分
1.民事案件
简易程序: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并下达判决书。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1个月。
普通程序: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并下达判决书。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6个月,仍需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2.刑事案件
速裁程序:受理后10日内审结并下达判决;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1年的,可延长至15日。
简易程序:受理后20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延长至1个半月。
普通程序: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延长3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