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需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但“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除外。这一条款明确了农村家庭生活用水及小规模养殖用水的豁免权,体现了法律对民生基本需求的保障。
进一步细化,《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进一步界定了“少量取水”的范畴,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水塘、水库中的水,家庭生活及零星养殖用水,以及为保障安全、消除公共危害、农业抗旱等临时应急取水。
这些情形无需申请取水许可证,也不涉及费用缴纳。然而,若取水用途超出上述范围,如规模化农业灌溉、商业性养殖或工业生产,则需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并缴纳水资源费,费用标准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村打井的审批要求与取水规模、用途密切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除“少量取水”外,任何单位或个人直接从地下取水均需申请取水许可证。这一规定旨在防止地下水过度开采,保护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审批流程方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条至第十四条构建了完整的制度框架:申请人需提交取水许可申请书、水源论证报告、与第三者利害关系说明等材料,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实地勘察、审核后,符合条件的颁发取水许可证。对于新打机井,还需符合地方规划要求,避免影响公共利益和邻里关系。
例如,若打井导致周边村民水源减少或土地沉降,需承担侵权责任;若未获审批擅自施工,将面临《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处罚,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