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1043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但法律层面的“出轨”通常指违背忠实义务的实质性行为,如重婚、与他人同居或发生不正当性关系。
单纯聊天暧昧,即使涉及亲密言语或情感依赖,因未达到身体接触或同居的程度,一般不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出轨。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离婚的法定情形包括“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
其中,“与他人同居”特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聊天暧昧未涉及共同居住或性行为,不符合法定离婚情形。
司法解释的细化:2025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明确,精神层面的情感依赖或暧昧互动,即使频繁,若未转化为实际行动(如约会、同居),法院通常不将其认定为“过错行为”。
精神出轨能否作为离婚证据,需结合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司法实践中的审查标准综合判断。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6条,证据包括电子数据(如聊天记录)、证人证言、书证等,但精神出轨的证据通常因“间接性”和“主观性”强,难以单独成为离婚的直接依据。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是“感情确已破裂”。
一方以精神出轨为由主张离婚,需证明该行为导致夫妻感情无法修复。
证据的审查规则:法院对精神出轨证据的审查侧重于“持续性”和“损害性”。
聊天记录显示一方长期与特定异性保持亲密互动(如每日聊天、分享隐私),且该行为导致另一方精神抑郁、失眠等,法院可能将其作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辅助证据。
但若仅为偶尔暧昧,法院通常不会采纳。
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及“有其他重大过错”。
精神出轨未被明确列入,因此单纯的精神出轨通常无法直接主张损害赔偿。
“其他重大过错”的认定:司法解释规定,“其他重大过错”需达到与前四项情形相当的严重程度。
但若仅为言语暧昧,无实际损害后果,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财产分割的倾斜: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财产分割应照顾无过错方。
精神出轨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可能在分割共同财产时适当倾斜无过错方(如多分10%-20%),但倾斜幅度远低于存在重婚、同居等情形时的赔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