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合同编对格式条款的订立、效力认定、解释规则等作出了详细规定,有效规范了格式条款的使用行为,平衡了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为格式条款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
在日常经济生活中,格式条款广泛应用于保险、金融、电信、消费等领域,由于格式条款由一方预先拟定,未与对方协商,容易出现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不公平情形,合同编的相关规定旨在遏制此类问题,维护合同公平正义。
格式条款的订立必须遵循公平原则,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若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保障了接受格式条款一方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格式条款的效力存在法定无效情形。
具有《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此外,格式条款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也属无效,明确了格式条款有效的法定条件,杜绝了不公平格式条款的适用。
值得注意的是,在格式条款纠纷的处理中,解释规则具有重要意义。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这一解释规则倾斜保护了接受格式条款一方的利益,弥补了其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弱势地位,确保格式条款纠纷的处理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