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顺序的优先性
1.第一顺位继承人:
顺序:法律规定的最高优先继承群体。
继承条件:只要存在第一顺位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少),遗产全部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第二顺位继承人无权参与分配。
2.第二顺位继承人:
顺序:仅在第一顺位继承人缺失或丧失资格时参与继承。
继承条件:需满足“第一顺位无人继承”的前提,且第二顺位继承人之间按法定比例分配遗产。
(二)、具体包含的亲属范围
1.第一顺位继承人:
范围配偶、子女、父母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2.第二顺位继承人: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需为被继承人的直系长辈
(三)、继承份额的分配原则
1.第一顺位继承人:
均等分配: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应均等分配遗产。
特殊情况: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时应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少分或不分。
2.第二顺位继承人:
分配规则:与第一顺位相同,均按上述原则均等或特殊分配。
关键前提:仅在第一顺位无人继承时生效。
如果第一顺位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已经去世,该继承人本人不再参与继承。但法律设有代位继承制度,允许其直系晚辈血亲代替其位置参与分配遗产。
代位继承仅适用于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此时,该子女的子女(即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代位继承其父母应得的份额。这种机制保障了家族财产在直系血脉中的延续。
配偶或父母如果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不发生代位继承。他们的继承资格随死亡而消灭,其亲属不能代替其主张遗产。这是代位继承适用范围的明确限制。
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原本有权获得的份额,不能额外多分。多个代位继承人之间一般平均分配该份额,体现平等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顺位继承人明确包括三类人:配偶、子女、父母。这三类人只要在继承开始时健在,即自动成为法定继承人,无需其他条件或程序确认。
子女不仅指婚生子女,还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以及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法律对各类子女一视同仁,确保其继承权不受身份差异影响。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只要存在合法的亲子关系或长期稳定的扶养事实,即可认定其继承资格。
此外,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如果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也可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这一规定突破血缘限制,强调实际扶养行为的法律价值。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