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交易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具体分析如下:
1.主体要件:
强迫交易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需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单位实施强迫交易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2.主观要件:
强迫交易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强迫他人进行交易,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行为人通常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但非法牟利目的并非本罪的必备要件,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强迫他人交易即可。
3.客体要件:
强迫交易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又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
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商品交易市场秩序是指市场交易中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
4.客观要件:
强迫交易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务等法定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
暴力手段包括对被强迫人的人身或财产实际强制或打击,如殴打、捆绑、伤害、砸毁财物等。
威胁手段包括对被害人实际精神强制,以加害其人身、毁坏其财物、揭露其隐私、破坏其名誉、加害其亲属等相要挟。
强迫交易的行为包括: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
情节严重是指多次强迫交易、非法获利数额较大、造成恶劣影响、手段恶劣等情形。
2026年的司法适用中,对于“暴力、威胁”手段的认定更加实质化。不再单纯看是否有肢体接触,只要行为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不敢反抗或无法反抗,即认定为威胁。通过网络手段发送恐吓信息、利用黑恶势力背景进行暗示等非接触式胁迫,同样被纳入规制范围。
关于“情节严重”的量化标准,最新指导意见明确了具体的数额和次数门槛。强迫交易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通常认定为情节严重。两年内实施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也直接入罪。
对于以交易为名行抢劫之实的行为,最新解释强调了罪名转化的界限。如果行为人使用的暴力程度极高,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索取的财物价值远远超出合理交易范围,实质上已经丧失了交易的外观,将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在共同犯罪的认定上,2026年重点打击组织者和策划者。对于受雇佣参与实施暴力、威胁的一般人员,如果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但对于纠集他人、制定方案、分配利益的幕后主使,一律从严从重惩处。
针对新型商业模式下的强迫交易,如强制刷单、恶意锁定软件服务等,司法解释也作出了回应。利用技术手段限制用户选择权,强迫用户接受特定服务或支付费用,符合强迫交易罪特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迫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买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三)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