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物业费时物业公司不给发票是不合法的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收据不能替代发票
收据仅能证明款项收取的事实,不具备发票的税务凭证功能。物业公司以收据代替发票,属于逃避税务监管的行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
法律后果
若物业公司未开具发票,业主可先与物业公司沟通,要求其开具发票。
若物业公司拒绝,业主可向当地税务机关举报,税务机关将责令物业公司改正,并可对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若物业公司通过不开发票隐瞒收入、少申报税款,可能构成偷税漏税,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刑法》中的逃税罪。
交物业费只给收据不合法
1. 收据不能替代发票,两者的法律效力和用途存在本质区别。收据仅能证明业主缴纳了物业费,无法作为法定的报销凭证,也不能替代发票履行纳税申报相关义务。
2. 物业公司开具的收据,不能免除其开具发票的法定义务。即使物业公司向业主出具了收据,也必须在业主索要时,及时更换为正式发票,不得以已开收据为由拒绝开具发票。
3. 收据的法律效力仅限于证明款项交付,不能作为物业公司履行纳税义务的凭证。物业公司仅开具收据,不开具发票,可能存在逃避纳税的嫌疑,同时也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税收征管秩序。
4. 业主有权拒绝仅收取收据,要求物业公司开具正式发票。若物业公司坚持只给收据、不给发票,业主可拒绝支付物业费,或向税务部门投诉,督促物业公司依法履行发票开具义务。
5. 特殊情况下,物业公司可先开具收据,再及时更换发票。比如临时收取费用、发票暂时短缺时,可先开收据作为临时凭证,但需明确告知业主更换发票的时间,按时为业主更换正式发票。
法律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按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