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物业费不给发票不合法。
物业提供物业服务并收取物业费属于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因此,业主缴纳物业费后,物业有义务为业主开具发票。
物业不开具发票的行为,不仅损害了业主获取合法凭证的权益,还可能存在偷税漏税的嫌疑。如果物业以不开发票为由拒绝向业主提供正规发票,业主有权向当地税务部门投诉举报。税务部门会依法对物业进行调查处理,如果查实物业存在偷税漏税行为,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补缴税款等。
物业不开发票的行为不能作为拒绝缴纳物业费的理由。如果业主以物业不开发票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可能构成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交物业费只给收据不合法。
发票是合法的收款凭证,具有证明交易真实性、保障消费者权益等重要作用。收据只能证明款项的收取,不能替代发票的法定效力。
物业收费只开收据,存在逃避纳税义务的嫌疑。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按照规定如实开具发票,并依法纳税。如果物业只开收据不开具发票,可能面临税务部门的行政处罚。对于业主而言,索要发票不仅是其权利,也是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依法纳税的方式。正式发票有助于业主在遇到物业纠纷等问题时,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为可能的维权行动提供有力证据。
如果物业拒绝开具发票,只提供收据,业主可以先与物业进行沟通,要求其开具正规发票。如果物业仍然拒绝,业主可以向当地税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保障国家税收秩序。
房屋不住仍需交物业费,这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
物业服务具有整体性和公共性,其提供的服务并非针对个别业主的房屋,而是整个小区的公共区域及设施设备等。即使房屋空置,物业也需对小区的安保、保洁、绿化养护、公共设施维护等工作负责。业主享受了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这些服务,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这一条款为不住房屋物业费的收取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同时,《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也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如果房屋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那么这部分的物业服务费用则由建设单位来承担。这意味着,只有房屋尚未出售或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时,业主才无需承担物业费。一旦房屋交付给业主,无论业主是否实际居住,都需要按照物业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费。
如果业主长期不居住,可以与物业协商,看是否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免部分物业费。但这种减免并非法定权利,而是基于双方协商的结果。如果物业同意减免,应当在物业合同中明确约定减免的幅度和期限等条款。如果物业不同意减免,业主仍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否则,可能会构成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