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范围的具体界定
1.可获赔的损失类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损失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的物质损失;二是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这里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未来必然遭受的损失。
2.明确排除的赔偿项目: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及其起草小组的观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则上也不在附带民事诉讼的判赔范围之内。
3.法定的赔偿项目:对于造成人身损害的犯罪行为,法院判决支持的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康复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丧葬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赔偿标准的适用原则与例外
1.判决标准:区别于单纯民事诉讼: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判决赔偿的标准与普通民事侵权案件不同。这主要是基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普遍赔偿能力较弱的现实考量,为避免判决成为无法执行的“法律白条”,司法解释作出了务实选择。
一般原则:除特定情形外,法院判决时不支持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重要例外: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案件中,应当依法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2.协商优先:调解与和解的灵活性:在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双方能够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赔偿的范围和数额不受上述限制,即可以协商包含“两金”乃至精神损害赔偿等。
3.与量刑及执行的关系: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同时,如果审理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期限”需区分起诉时效与执行效力,二者性质不同:
起诉时效(即向法院请求保护权利的期限)
1.一般为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民事赔偿请求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2.最长保护期为二十年:自权利受损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法院不再保护,除非有特殊情况并经法院裁定延长。
3.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时间:应在刑事案件立案后、一审判决宣告前提起;若未在此期间提起,可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但仍受三年诉讼时效限制。
执行期限(即获得赔偿后能否强制执行)
1.执行期限为无限期:只要赔偿判决已生效,且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可长期甚至永久执行,无固定期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