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以下赔偿:
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具体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军人因公牺牲抚恤金标准
对于军人因公牺牲的情况,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三条,其遗属可以领取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如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此外,对于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还会按照一定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1.先确认死亡性质:是否经人社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为“因公牺牲”“烈士”或“因工死亡”(后者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若属因工死亡,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6个月社平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2025年为约113万元);若属机关事业单位因公牺牲/烈士,则按财政专项抚恤政策执行(如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 + 40个月基本工资),不适用普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社保遗属待遇规则。
2.核心办理主体不同:
因工死亡 → 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通过单位或家属直接申请);
因公牺牲/烈士(机关/事业单位/军人等) → 由原单位或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主导申报,需提供《因公牺牲证明书》《烈士证书》等专项证件。
3.基本材料(通用):死亡证明(注明因公原因)、火化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本/结婚证等)、申领人身份证、死者社保卡/退休证(如适用);因公/因工类还需提供认定文书(如《工伤认定决定书》《因公牺牲证明》)。
4.办理渠道:
因工死亡:可通过“掌上12333”APP 或参保地社保服务窗口(单位协助更常见);
因公牺牲/烈士:通常由原单位人事或退役军人服务站代报至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部分地方也支持家属直接提交至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5.时限与注意:建议30日内启动申报(部分地区放宽至6个月),切勿提前注销社保卡或户口,待待遇到账后再办;不收取任何费用,谨防代办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