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对象。精神损害赔偿只针对人身权益受侵害的情形,财产损失原则上不赔。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监护权都在保护范围内。合同违约不涉及人格权的,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严重程度。法律要求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不是有点不舒服就能赔。身体权、健康权被侵害的,司法实践中通常以达到伤残等级作为严重精神损害的主要判断依据,没达到伤残等级的,认定从严把握。精神性人格权被侵害的,要结合侵权人的主观状态、手段、场合、后果综合判断。
因果关系。侵害行为与精神损害之间要有内在的、本质的联系,不能只是时间上先后发生。精神损害本身看不见摸不着,法院对因果关系的认定持谨慎态度,防止滥诉。就诊时间与侵权行为发生时间对不上,因果关系就断了。
特定物被毁损是另一条路径。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比如骨灰、遗照、结婚录像,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被毁损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主张赔偿。这条路径要求侵权人主观上是故意或重大过失,一般过失不够。普通财物损坏不在此列。
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情形单独处理。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受到侵害的,近亲属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条规则保护的是近亲属对逝者的情感利益,请求权主体是近亲属,不是死者本人。近亲属的范围和顺序按民法典关于近亲属的规定确定。
认定过程中证据起决定作用。精神科诊断、心理咨询记录、用药处方,是把严重精神损害固定下来的材料。伤残鉴定意见书是身体受损案件的核心证据。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内容、持续状态,与就诊记录之间要能对应上。只有陈述没有证据,认定很难通过。
精神损失费的赔偿范围,主要涵盖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精神痛苦抚慰,以及因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特定物造成的精神损害抚慰。它不是对财产损失的补偿,而是对精神创伤的金钱慰藉。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这些人身权益被侵害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都在赔偿范围内。
法律没有规定全国统一的精神损失费固定金额。赔偿数额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酌定,不同地区、不同案件差异较大。法院主要看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是故意、重大过失还是一般过失,同时会考虑侵害手段、场合、持续时间、是否公开传播、是否针对弱势群体等具体情节。
损害后果是最关键因素。构成伤残等级、造成死亡、引发精神疾病或长期心理障碍的,支持金额通常更高。未达伤残、后果较轻的,可能不支持或仅支持较低金额。法院还会参考侵权人获利情况、赔偿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从近年司法实践看,一般人格权侵权未达伤残的,常见为数千元;构成伤残的,通常在数千元至数万元;造成死亡或情节特别恶劣的,可能达到数万元至十余万元。这属于参考区间,不是法定标准。个案金额会因证据充分程度、侵权情节恶劣程度和当地裁判习惯而上下浮动,把证据做扎实比对照数字更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