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设全国统一数额,而是采用个案裁量原则。法院或赔偿义务机关会结合受害人被错误羁押的时间长短、是否公开受审、社会评价是否受损、身心健康是否遭受重大打击等具体情节进行评估。
一般情况下,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超过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总额的35%。例如,若人身自由赔偿为10万元,精神抚慰金通常在3.5万元以内。这一比例源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意见,具有较强实践约束力。
如果错案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如导致受害人精神失常、家庭破裂、社会性死亡或自杀未遂等,可突破35%上限。此时需提供医院诊断、证人证言或媒体报道等证据,证明损害远超一般心理痛苦。
赔偿请求人应在收到赔偿决定书或法院判决生效后两年内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申请。逾期未主张的,视为放弃权利。因此,在办理国家赔偿时,应一并明确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避免遗漏。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申请精神损害赔偿必须以存在法定错案情形为前提,例如无罪被逮捕、超期羁押、刑讯逼供导致冤判等。仅对判决结果不满但程序合法的,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申请人需提交赔偿申请书,列明事实、理由及具体金额,并附上释放证明、原裁判文书、医疗记录、心理评估报告等材料。赔偿义务机关应在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认定“造成严重后果”是获得精神抚慰金的关键。司法实践中,长期羁押(如一年以上)、公开宣判后改判无罪、媒体广泛报道引发社会误解等,通常被认定为严重后果。
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绝支付或金额过低,申请人可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该程序为非诉特别程序,不收取诉讼费用。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国家赔偿的一部分,不能重复主张。如果已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途径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不得再就同一损害申请国家赔偿。
此外,国家赔偿不替代刑事责任追究。如果办案人员存在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行为,受害人可另行控告,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这不影响国家赔偿请求权的行使。
赔偿决定作出后,赔偿义务机关应在七日内支付款项。如拒不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非财产责任也须同步落实,例如在原判决公告范围内发布更正声明。
值得注意的是,精神损害赔偿仅适用于人身权受侵害的情形。单纯财产损失或程序瑕疵未造成精神痛苦的,不支持抚慰金请求。因此,主张时必须聚焦于人格尊严、心理健康等实质损害。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不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赔偿仅适用于人身自由、生命健康、人格名誉等权利受侵害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