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吉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
吉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
2004.06.23吉安市人民政府
吉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及《江西省实施办法》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吉安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吉安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建设局、市水务局、市交通局、市公路局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和《吉安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通知》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各县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本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工作。
第六条市招标投标中心是依法设立的从事招标投标交易的有形市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不得代理组织招标和参与评标定标。
第七条市城区内所有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基础设施招标投标活动必须进入市招标投标中心进行。
第八条《江西省实施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九条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招标实施方案核准;
招标申请或备案;
招标告知;
在有形市场办理招标登记;
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报名和投标人资格审查;
现场踏勘及招标答疑;
组建评标委员会;
开标、评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
定标和发放中标通知书;
招标结果备案;
签订合同。
上述具体程序,依照《吉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程序》规定。
第十一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进入吉安市招标投标中心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还应当同时在吉安市招标投标网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三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