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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馆、酒楼的经营者对顾客承担的安

大律师网 2018-05-14    0人已阅读
导读:【安全保障义务】餐馆、酒楼的经营者对顾客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餐馆、酒楼是社会上最常见的消费场所,其对顾客的安全保障义务早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由于餐馆、酒楼具有其独特的服务特色,即:( 1 )顾客以进餐或品味

【安全保障义务】餐馆、酒楼的经营者对顾客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餐馆、酒楼是社会上最常见的消费场所,其对顾客的安全保障义务早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由于餐馆、酒楼具有其独特的服务特色,即:( 1 )顾客以进餐或品味美酒佳肴为进入该服务场所的主要目的;( 2 )顾客在服务场所时间短,用完餐后一般立即离开;( 3 )顾客对服务质量的要求一般不是很讲究,但是对菜肴的质量、口味和卫生程度以及就餐的环境的舒适度及安全感有一定的要求;( 4 )根据餐馆规模的大小,其设施的复杂、豪华程度也有不同,其对服务的水平的要求和安全保障的程度也就不同,一般来说,酒楼的豪华度与顾客对其服务水平和安全保障程度的要求成正比,越是豪华的酒楼,顾客对其服务水平和安全保障程度的要求也相对高一些,这与顾客的消费水平也同样成正比。

鉴于以上的特点,我认为,餐馆、酒楼的经营者对顾客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 2 个方面:

1 、餐馆、酒楼对于自己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严格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7 条第 2 款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该法第 18 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上述规定说明,如果餐馆、酒楼出售的菜肴、酒水等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而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不论其是否有过错,其均要承担赔偿责任。如出售的菜肴不卫生或属于过期的食品,致使客人出现腹泻、中毒等情况;菜肴中出现寄生虫、铁钩等有损客人健康的物质;提供的酒水中出现啤酒瓶爆炸、假酒、毒酒;因地滑且又无明显警示标识,致使消费者滑倒摔伤;等等情况,均属于承担严格责任的侵权行为。

2 、对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以及他人或者客人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则仅承担过错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18 条的规定,经营者承担保证责任的仅是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对于他人或者消费者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 106 条第 2 款的规定,经营者此时仅承担过错责任。例如,因客人自己带入餐馆使用的酒水发生爆炸而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客人与客人之间因为琐事或者其他事情发生口角乃至互殴而使消费者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无故闯入酒店者殴打客人,致使消费者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等等,餐馆、酒店均负过错责任,即只要经营者能够证明自己对于第三人或者消费者自己对其造成损害时,已经尽到了防止和制止,以及及时提醒、报警等义务,而仍然未能够防止和制止该损害发生的,其就没有过错,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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