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执行期限内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执行申请的,应当视为执行期限中止
这种情况较少发生,但随着申请执行案件的大量增加,这种现象不容忽视,在1992年民事诉讼法通过之前,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这种情况曾于1987年作出关于 《对生效多年的判决逾期申请执行的依法不予以支持的批复》,该批复提到:“如果……自民事诉讼法颁布后,逾期提出申请执行没有任何正当理由,人民法院则对 其申请执行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从该批复可以看出,在特殊情况下,如果逾期申请执行有正当理由,执行期限是可以改变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992 年民事诉讼法通过,仅对申请执行期限作出了规定,而对申请执行期限能否更改只字未提,既使在指导执行工作的“执行规定”中也未有规定。笔者认为,在执行期 限的理论中,引入中止的理论观点,还是可行的,即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者是申请人意志以外的,申请人不能控制,不能避免的事件,而引起申 请执行期限超期的,从事件发生之日申请执行期限中止,中止的原因消除之后,执行期限期间可以继续计算。
2、申请执行期限内,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和解协议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时已经超过执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