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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艳红与王海龙离婚案

大律师网 2020-07-21    0人已阅读
导读:(2004)阿民初字第779号邹艳红,女,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阿城市和平街三委四组。 委托人李殿有,男,阿城市和平法律服务所律师。 王海龙,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阿城市和平街三委

(2004)阿民初字第779号

邹艳红,女,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阿城市和平街三委四组。
委托人李殿有,男,阿城市和平法律服务所律师。
王海龙,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阿城市和平街三委四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艳红与被告王海龙一案中,原告邹艳红于2004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艳红自愿处分自己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艳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景福


二OO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魏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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