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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飞琴与王健离婚纠纷案

大律师网 2020-08-19    0人已阅读
导读:(2007)石民初字第134号张飞琴,女,生于1977年2月27日,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石泉县池河镇新棉村四组。 王健,男,生于1975年10月1日,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桥头镇集体户二

(2007)石民初字第134号

张飞琴,女,生于1977年2月27日,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石泉县池河镇新棉村四组。
王健,男,生于1975年10月1日,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桥头镇集体户二组。
查明,原告张飞琴与被告王健经人介绍,于2006年2月23日在石泉县民政局办理了。婚后未生育子女,也未购置共同财产,无共同。在共同生活,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未建立起感情,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原告遂向本院提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张飞琴与王健。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张飞琴负担。
本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朱孝思


二00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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