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南 省 海 南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2)海南民二终字第301号
上诉人(原审) 符玉春,女,1953年出生,黎族,原白沙黎族自治县二轻农具修配厂职工,现因病退休,住该厂宿舍。
指定 符亚明,男,1939年出生,系符玉春长兄,住牙叉镇临高村。
被上诉人(原审) 韦文清,男,1962年7月出生,壮族,自由职业,住白沙黎治县水利楼培训中心铺面。
上诉人符玉春因一案,不服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2)白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符玉春以被上诉人已同意为上诉人购置一套住房以安置其母子生活,双方矛盾因此得到了解决为由。于2002年11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离婚纠纷中,经双方协商纠纷得到了解决。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符玉春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
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守冠
审 判 员 何书丰
审判员 王朝芳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