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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红诉江永荣离婚纠纷案

大律师网 2020-09-18    0人已阅读
导读:(2006)遂民一初字第76号刘建红,女,197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坑乡黄坑村右溪小组2号。 委托代理人刘凯锋,江西五云律师。 江永荣,男,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于2006年2月2

(2006)遂民一初字第76号

刘建红,女,197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坑乡黄坑村右溪小组2号。
委托代理人刘凯锋,江西五云律师。
江永荣,男,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于2006年2月23日受理了原告刘建红诉被告江永荣一案。依法由员彭依群适用公开进行审理。经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3月11日在遂川县大坑乡民政所办理了。婚后生育一女孩江小丽(2001年12月19日生)。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未建立起感情,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打架,导致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建红与被告江永荣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孩江小丽由被告江永荣,原告刘建红不承担抚养费。
三、归被告江永荣所有。
四、夫妻关系存续没有。
五、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彭依群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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