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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红与王素静离婚纠纷案

大律师网 2020-11-19    0人已阅读
导读: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东民一终字第84号上诉人(原审):蒋红,男,1976年1月9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海洋钻井公司胜利7号平台职工,住胜中社区雅苑小区57-1-5。 委托人:郭娟,女

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东民一终字第84号

上诉人(原审):蒋红,男,1976年1月9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海洋钻井公司胜利7号平台职工,住胜中社区雅苑小区57-1-5。
委托人:郭娟,女,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东营区党校教师,现住东营区金河小区。
委托代理人:蒋春芝,女,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接待处职工,住雅苑小区57-1-9号。(系上诉人之姐)
被上诉人(原审):王素静,女,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孤岛采油厂孤六区注汽队职工,住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丰收小区23-2-6室。
委托代理人:王希民,男,1950年6月6日出生,汉族,胜东社区买断职工,住锦华小区66-3-9室。(系被上诉人之父)
上诉人蒋红因一案,不服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05)河民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以服从原审判决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上诉人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蒋红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到6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爱群
审 判 员 赵以俭
代理审判员 翟玉芬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于 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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