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发布)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发布)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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