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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与申诉有何区别?

大律师网 2024-03-05    0人已阅读
导读:执行异议与申诉是民事诉讼法中两种不同的法律救济手段,两者在性质、阶段和目的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执行异议主要针对执行程序中的违法行为或不当行为,而申诉则是在对生效裁判结果不满时提起的救济程序。

执行异议与申诉有何区别?

1. 执行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异议发生在执行程序中,是对具体执行行为的合法性提出的质疑,旨在纠正执行过程中的错误或不当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 申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认为确有错误,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申诉。申诉针对的是已生效的裁判结果,而非执行过程,其目的在于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可能存在的裁判错误。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三)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执行异议程序的启动条件是什么?

执行异议程序,是指在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依法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纠正执行行为或停止、变更执行的一种救济制度。启动执行异议程序的主要条件包括:

1. 提出主体:必须是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这里的“其他利害关系人”通常指的是对执行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人或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

2. 异议对象:针对的是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例如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具体执行措施,或者是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认为该执行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3. 异议理由:执行行为存在违法之处,或者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4. 提出形式和期限: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执行法院提出,并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执行行为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以及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异议应在哪个阶段提出?

执行异议,是指在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从而向人民法院提出停止执行或改变执行内容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异议应当在执行过程中,具体来说就是在得知执行行为或得知执行标的被采取执行措施后,立即提出。

1. 对于执行行为的异议: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执行行为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2. 对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案外人在得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自执行程序开始后至执行标的执行终结前提出。如果执行标的物是不动产的,应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执行标的物是动产的,自实际占有该动产的执行人员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或者自执行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3. 同一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执行异议与申诉分别对应着执行程序中的纠错机制和生效裁判结果的再审机制,二者在启动时间、对象内容以及目的方面均有所不同,当事人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应正确运用这两种法律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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