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种情形下可追究企业环境污染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若存在以下行为,可能导致其承担环境污染的刑事责任:
1.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构成污染环境罪(《刑法》第338条)。
2. 企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包括因环保设施缺失或运行不正常导致的严重环境污染事故,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
3. 明知产品、设备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仍然用于生产、销售,造成严重后果的,例如使用污染严重的生产设备或工艺,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特定类型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
3. 其他与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环境污染因果关系如何举证?
环境污染因果关系的举证主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受害者或原告需要对环境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初步证明。由于环境污染案件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受害人往往难以直接提供充分证据。根据《侵权责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首先,受害人需提供基本的证据,如环境监测报告、污染物来源、污染事实以及自身遭受损害的事实等初步证据,以确立存在可能的因果关系。其次,如果原告已经尽其所能提供了初步证据,足以使法院对因果关系产生合理怀疑时,举证责任将转移至被告,由污染者对其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6号)第七条规定:“原告应当就其受到污染环境侵害的事实以及所受损失或者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原告能够证明以下情形之一,且被告不能证明其排放的污染物未造成该损害的,可以认定污染者应当承担环境侵权责任:(一)被侵权人的环境权益位于或者接近污染源;(二)被侵权人因环境污染受到损害的时间与污染者排放污染物的时间具有关联性;(三)被侵权人因环境污染受到的损害符合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特性及造成损害的一般规律;(四)其他可以认定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环境污染案件中,虽然原则上仍为“谁主张谁举证”,但考虑到环境污染案件的实际困难,我国法律对受害人在初步举证后实施了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规定,旨在更好地保护环境权益和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保义务。一旦因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后果,将有可能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企业应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环保意识,确保其行为合法合规,避免触及刑事责任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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