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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数字环境下著作权的特殊问题有哪些?

大律师网 2024-03-17    0人已阅读
导读:在数字环境下,著作权保护面临着一系列特殊问题,如网络环境下的作品传播、复制的便捷性导致的侵权行为频发,技术措施的破解与规避,以及数字化作品的权利归属和许可使用等。这些问题不仅挑战了传统著作权法理论与实践,也对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

数字环境下著作权的特殊问题有哪些?

1. 网络传播与复制:在数字环境下,作品可以瞬间实现全球范围内的传播与复制,这极大地便利了信息交流的同时,也为著作权侵权提供了温床。例如,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的作品上传至网络进行传播或下载使用,构成对原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2. 技术措施破解与规避:为保护数字作品,权利人往往采取加密、电子水印等技术措施,但现实中存在大量破解、规避这些技术措施的行为,违反了《著作权法》中关于保护技术措施的规定,破坏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3. 数字化作品的权利归属与许可使用:数字环境下,原作品通过数字化转换后形成的新作品,其权利归属和许可使用的界限有时并不清晰。比如,对于数据库制作者是否享有独立的著作权,以及用户在网络环境中如何合法、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等问题,需要结合具体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同时,第五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技术措施。

此外,《著作权法》第十条也规定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对技术措施的保护,明确了规避技术措施的违法性。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改编、翻译、汇编其作品的行为。这是最常见的侵犯著作权行为,涵盖了从实体产品到数字化产品的多种传播和使用方式。

2. 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例如去除作者署名、篡改权利声明等,影响了对作品来源的识别或对权利管理信息的读取。

3.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即通常所说的“盗版”行为,不仅侵犯了原作者的署名权,也侵犯了其复制权、发行权等。

4. 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进行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录制表演的行为,侵犯了表演者的相关权益。

5.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

6. 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经许可擅自转让著作权或许可使用权等。

相关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上述各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列举的各种行为均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表现形式。

著作权法中关于邻接权的规定是什么?

邻接权,又称为相关权或者附属版权,是指与著作权相邻近的权利,主要是指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组织等非原创主体,在传播作品或表演过程中产生的独立于原著作权之外的特殊权利。在著作权法中,对邻接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对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和广播组织权的保护上。

1. 表演者权: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并且有权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取报酬。

2.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3. 广播组织权: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许可将其播放的节目转播、录制、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并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上述行为并获取报酬。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章第三节“表演者权”明确规定了表演者的邻接权内容,包括第三十八条至四十条。

2. 同样的,《著作权法》第四章第四节“录音录像制作者权”详细规定了录音录像制作者的邻接权,主要条款为第四十一条至四十四条。

3. 对于广播组织权,《著作权法》在第四章第五节“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中有具体规定,其中第四十五条至四十七条明确了广播组织享有的邻接权内容。

在数字环境下,著作权保护面临的特殊问题既是对现行著作权法制的一次深度考验,也是推动法律与时俱进、完善发展的契机。我们应当紧跟时代发展步伐,深入理解并灵活运用相关法律法规,为维护著作权人在数字环境下的合法权益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同时,也需要倡导社会公众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共同营造良好的网络版权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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