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指人身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以及取得维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护的物质必须的权利。
身体权:指自然人对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健康权:指自然人保持其正常的生理和心理的技能状态和社会适应能力的权利。
姓名权:指公民决定其姓名、使用其姓名和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权利。
名称权:指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参与民事活动时,为区别于其他组织而为自己确立的一个特定标志的权利。
肖像权:指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
名誉权: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有关自己的社会评价不受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
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指自然人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
荣誉权: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侵害了公民的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
有侵犯行为:存在具体的行为或行动,这些行为对人格权造成了实质性的侵害。
造成损害:受害人实际遭受了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九百九十七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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