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抗诉申请提交
当事人需向有管辖权的检察院提交抗诉申请及相关材料,由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申请材料需完整规范,载明原审判决裁定情况、抗诉理由及相关证据,检察院接收后对材料完整性初步审核,材料不全的,告知当事人补充,审核通过后正式受理。
2.检察院立案审查
受理抗诉申请后,检察院依法立案审查,核实案件事实、证据及原审判决裁定是否存在错误。审查过程中可调阅案件卷宗,必要时听取当事人意见,开展相关核查工作,确保审查全面客观,准确判断是否符合抗诉条件,审查期间不计入无关耗时。
3.抗诉审查与决定
审查终结后,检察院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相应决定。符合抗诉条件的,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后,制作《抗诉书》;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两种决定均需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明确告知决定结果及相关依据。
4.抗诉案件移送与审理
作出抗诉决定后,检察院在规定期限内将《抗诉书》及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由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检察院需全程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再审审理,监督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案件,确保抗诉目的实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026年检察院再审抗诉期限严格遵循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围绕申请、审查、移送等关键环节设定,明确且具有强制性,当事人需严格遵守,避免因逾期丧失抗诉权利,确保救济程序合法有序推进。
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再审抗诉的期限,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当事人需在该期限内及时提出申请,逾期申请将不予受理。
检察院受理抗诉申请后的审查期限为三个月,调卷、鉴定、评估、审计等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审查工作需在该期限内完成并作出决定,不得无故拖延,确保案件高效推进,及时回应当事人的救济诉求,避免久审不决。
检察院作出抗诉决定后,需在十五日内将《抗诉书》及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保障再审程序及时启动,减少程序衔接耗时。法院接收后需依法及时安排再审审理,确保抗诉程序高效落地,切实发挥司法救济作用。
当事人对检察院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不服的,可在该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复查案件的审查期限,参照抗诉申请审查期限执行,为当事人提供进一步的救济途径,保障其合法权利。
特殊情形下,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不受当事人申请期限的限制。检察院可根据司法监督需要,随时启动抗诉相关流程,及时纠正错误判决裁定,维护司法公正,无需受当事人申请期限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