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滋事并非独立的违法罪名,其本质是行为人在醉酒状态下实施的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为以下两类违法行为,醉酒状态不能成为免责或减责的理由,行为人需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治安违法行为
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酒后滋事行为,属于治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其中就包含酒后滋事相关的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2、刑事违法行为
情节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涉嫌构成犯罪的酒后滋事行为,属于刑事违法行为,通常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多次实施酒后滋事行为,即便部分已受行政处罚,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也会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酒后滋事和肇事逃逸的严重程度不能一概而论,核心取决于各自的行为情节和造成的危害后果,但从法律规制和处罚力度整体来看,肇事逃逸的严重程度通常高于酒后滋事,两者的违法性质、危害范围和处罚标准差异显著。
酒后滋事的危害范围多集中在公共场所的公共秩序,或特定个体的人身、财产权益,未构成犯罪时仅面临拘留、罚款的治安处罚,构成犯罪时以寻衅滋事罪论处,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肇事逃逸属于交通违法行为的加重情节,其前提是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危害范围主要是道路交通安全和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权益,社会危害性更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即便酒后滋事构成刑事犯罪,其最高量刑也低于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且肇事逃逸会直接导致事故责任无法及时认定、伤者无法得到及时救治,进一步扩大危害后果,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高于酒后滋事。
综上所述,酒后滋事分治安和刑事两类违法行为,与肇事逃逸相比,后者的严重程度更高、法律后果更严厉。大家既要约束自身行为,避免酒后滋事,也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切勿逃逸,主动承担法律责任,规避更严重的违法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