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悬赏是民事执行中的一项重要措施,核心是为了破解执行难问题,由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承诺向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下落,并能实现债权的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悬赏金,人民法院审查准许后发布悬赏公告的执行行为。
它是借助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有效方式,既能弥补法院财产调查的不足,也能提高执行效率,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二)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时,自愿支付悬赏金的承诺;(三)悬赏公告的发布方式;(四)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准许。
申请执行悬赏需要满足明确的法定条件,这些条件缺一不可,只有全部符合,人民法院才会准许发布悬赏公告,具体条件分为以下几类。
一、存在生效法律文书且进入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必须持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且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程序已经正式启动,这是申请执行悬赏的前提条件。如果法律文书未生效,或者未进入执行程序,无法申请执行悬赏。
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或者隐匿财产、下落不明,导致人民法院无法通过常规调查手段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顺利推进执行工作,这是申请执行悬赏的核心条件。
三、申请执行人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并承诺支付悬赏金
申请执行人需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明确载明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悬赏金数额由申请执行人自行确定,一般为执行标的额的1%至5%,最低不低于1000元,同时需承诺在有关人员提供有效线索并实现债权后,按时支付悬赏金。
四、申请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申请查找的财产线索需是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且线索需具有真实性、可执行性,不得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线索,也不得恶意申请悬赏扰乱执行秩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悬赏查找财产的,应当制作悬赏公告。悬赏公告应当载明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领取条件等内容。悬赏公告应当在全国法院执行悬赏公告平台、法院微博或微信等媒体平台发布,也可以在执行法院公告栏或被执行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处张贴。
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其他媒体平台发布,并自愿承担发布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此外,申请执行人需具备支付悬赏金的能力,确保在满足悬赏条件后,能够及时足额支付悬赏金,避免因无力支付影响悬赏公告的效力。
综上所述,执行悬赏是破解执行难的有效手段,其核心是借助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申请需满足法定条件并提交书面申请、承诺悬赏金。建议申请执行人在符合条件时,依法申请执行悬赏,明确悬赏相关事项,配合法院推进执行工作,切实维护自身合法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