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订婚协议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订婚协议是双方就未来缔结婚姻关系及相关财产、子女等事项达成的合意,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婚姻关系本身属于身份关系,订婚协议中关于是否结婚的约定可能因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而不受法律保护,而财产性约定则需单独分析其效力。
2、协议成立需满足法定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订婚协议双方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订立的协议需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协议内容应当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不得含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条款。
3、财产性约定通常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订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归属、债务承担等财产性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通常具有法律效力。如双方约定婚前购买的房产归共同所有,或约定婚后实行分别财产制,这些约定在婚姻登记后即产生法律效力。但此类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否则可能因举证困难而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4、人身关系约定效力受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订婚协议中关于必须结婚或不得解除婚约的约定,因涉及人身自由这一基本权利,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条款。如协议约定如果一方悔婚需支付高额违约金,或约定必须共同生活满一定年限才能离婚,这些条款因限制公民婚姻自由权而无效。但协议中关于分手后相互尊重、不恶意诋毁等道德性约定,虽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违反约定可能承担道德责任。
5、协议履行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订婚协议签订后,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如果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违约责任范围仅限于财产性损失。如因一方悔婚导致另一方为筹备婚礼产生的合理支出,悔婚方应当予以补偿。但不得通过协议约定强制缔结婚姻关系,否则可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无效。
6、协议变更与解除需依法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订婚协议签订后,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变更协议内容。如果一方希望解除协议,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协商处理后续事宜。对于财产性约定,解除协议后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处理已履行部分。如双方共同购买的订婚戒指,解除协议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返还或折价补偿。对于无法协商一致的争议,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