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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一家奥地利驻北京代表处迄今已经连续工作将近18年了,她是我的用工单位,而我签劳动合同的单位是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我现在担任销售工程师,我以前的职位是应用工程师(技术类),2024年4月公司以业务需求为由要求把我从应用工程师岗位调至销售工程师岗位,直至今年1月份才签了调岗后的新用工协议,协议上写明我的销售岗位起始于2024年4月。我原来从事的应用工程师没有任何过错,也没有任何工作不胜任的证明,调至销售岗位以后,没有进行过任何培训,也没有任何工作不胜任的证明。2025年9月23日,今天给我出具了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辞退理由是我不胜任岗位工作,这个理由我不接受,并明确表示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我把这个情况向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我的劳动合同主体签订单位)作了说明,他一开始建议我继续打卡上班。但是具体事情明天还要去协商。我想咨询一下下面我该怎样做,以固定证据,进入劳动仲裁、仲裁和诉讼程序。

北京-北京 发表于:2025-09-23 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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