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2024)鲁0831民初3808号原告:山东泗水A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水县金庄镇下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
(2024)鲁0831民初3808号
原告:山东泗水A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水县金庄镇下芦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昂,山东泗水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马**,系山东泗水A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B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叶*,董事长。
被告:山东B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泗水分公司,住所地:泗水县济河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龚**,系山东B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B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泗水分公司法务部部长。
原告山东泗水A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B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B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泗水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山东泗水A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322890元及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二被告供应商品混凝土,2017年9月21日与山东B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一份,2019年4月30日与山东B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泗水分公司签订《预拌商品混凝土湿拌砂浆销售合同》一份,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后经双方结算,截止2024年3月21日,山东B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欠款项98583元,山东B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泗水分公司尚欠款项1224307元,共计货款1322890元未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此起诉,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山东B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山东B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泗水分公司共计欠付原告山东泗水A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20万元整,二被告于2025年5月1日前支付原告山东泗水A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60万元整,于2025年9月1日前支付原告山东泗水A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60万元整,全部货款付清后,原告山东泗水A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二被告的保全查封。上述还款,如一期逾期不支付,视为全部到期,原告山东泗水A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诉讼费16706元,减半收取8353元,由原告山东泗水A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三、双方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颜*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冯*
书记员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