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6-04-17
当一家小店被流量砸中,最先涌来的可能不是顾客,而是打着“同款”旗号的仿冒品。
近日,深圳“老莫鸡煲”火爆出圈,店门口排起长龙。然而让老板老莫始料未及的是,自己还没顾上高兴,电商平台上已涌现出大量“莫氏鸡煲同款汤料包”“老莫独家秘方”。面对这一局面,老莫发布了一份颇有法律含量的声明:“全家忙到没空拿手机”“全深圳仅此一家,无分店、无网售”。
这份声明看似朴实,实则暗藏法律玄机。本文将从反不正当竞争、食品安全合规、知识产权布局三个维度,拆解网红餐饮应对“被搭便车”的正确姿势。
一、声明的法律密码:为何老莫要强调“没空拿手机”?
老莫声明中最具法律价值的一句话是:“全家忙到没空拿手机”。
这并非简单的诉苦,而是一份有力的反证。在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权利人需要证明侵权产品与其无关。老莫通过公开声明,向公众和平台传递了一个核心事实:基于我当前的经营状态(全家上阵、无暇分身),客观上不具备生产、销售预包装汤料产品的能力。
一旦未来有消费者因购买“老莫同款汤料”出现食品安全问题,这份声明将成为关键证据——它提前切割了老莫与侵权产品之间的关联,避免自己成为“背锅侠”。
二、法律武器库:三大维度狙击“野生同款”
维度一:反不正当竞争——打击“搭便车”
电商平台上那些“莫氏鸡煲同款”商品链接,大概率未获授权。这直接触发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混淆行为条款: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关键门槛:“老莫鸡煲”是否构成“有一定影响”?
从目前出圈程度看,媒体密集报道、线下排队盛况、社交平台高热度,已基本满足这一条件。即便尚未注册商标,其作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字号,同样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维权路径:
· 向电商平台发起侵权投诉(依据《电子商务法》第42条的“通知-删除”规则)
· 取证后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维度二:消费者权益保护——守住安全底线
比“搭便车”更严重的是食品安全风险。目前平台上售卖的所谓“同款汤料包”,不少是简易塑料袋包装,无生产许可证(SC编号)、无生产日期、无配料表——标准的 “三无产品” 。
法律后果:
· 行政责任: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2条,无证生产食品,货值不足1万元的,处5万-10万元罚款;货值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0-20倍罚款。
· 民事责任:若消费者食用后出现健康损害,生产者、销售者需承担赔偿责任。更严重的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主张价款10倍或损失3倍的惩罚性赔偿。
对老莫的启示:即使这些汤料吃不出问题,一旦消费者误以为是“老莫出品”而购买,收到三无产品后的失望情绪,也会反噬“老莫鸡煲”多年积累的商誉。
维度三:知识产权布局——别等火了才想起注册商标
这是给所有餐饮创业者的“血泪教训”。
据查询,截至目前,“老莫鸡煲”相关商标尚处于未注册或申请中的状态。这意味着:一旦有人抢注成功,老莫反而可能被倒打一耙——抢注者可以依据其注册商标,投诉老莫自己的店招侵权,甚至要求老莫更名。
防御策略(针对尚未爆火的餐饮品牌):
1. 紧急注册:在品牌名称确定后、尚未大火之前,立即申请第43类(餐饮服务)、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第29类(肉、汤料)等核心类别的商标。
2. 证据留存:保留最早的经营记录、媒体报道、社交平台首发内容,作为“在先使用”的证据,以备未来对抗抢注。
3. 防御性声明:如老莫所做的那样,通过官方渠道明确“无分店、无网售、无授权”,阻断侵权者的“授权背书”空间。
三、延伸思考:探店经济背后的法律灰色地带
老莫鸡煲的走红,离不开探店博主的前期推动。这也引出了另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当探店博主开始带货“同款”,责任边界在哪里?
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9条,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等形式推销商品或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目前大量探店视频并未遵守这一要求。
更关键的是,如果博主在视频中推荐“老莫同款汤料”(无论是否收费),而该汤料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博主作为广告发布者或推荐者,可能需要依据《广告法》第56条承担连带责任。
写在最后:流量是蜜糖,也是砝码
老莫鸡煲的遭遇,是流量时代餐饮人的集体缩影。一次出圈可能改变一家店的命运,但随之而来的“野生同款”乱象,也在考验着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应对能力。
对于网红餐饮品牌而言,爆火之后的第一件事不应只是加派人手排队,而应是拿起法律的武器——注册商标、发声明切割、向平台投诉、必要时提起诉讼。唯有如此,才能在享受流量红利的同时,不被仿冒者拖入泥潭。
毕竟,消费者追捧的是“老莫”的手艺和诚意,而不是那些来路不明的塑料袋。
(本文作者苏湖城为专职执业律师,关注互联网、知识产权与商事刑事合规领域。文中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
附:苏湖城律师办理的无罪代表案例
1.李某涉嫌故意杀人案,经过苏湖城律师与检察院、法院的多次沟通并提交法律意见材料,X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对本案启动再审并认定李某涉嫌故意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改判李某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后苏湖城律师代理李某申请国家赔偿,赔偿金额共计388万元;
2.曾某涉嫌于1994年10月涉嫌故意杀人案件于2016年被抓获,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十余天,福州市人民检察院采纳本律师提出的已经过追诉时效的主张不予批捕并取保候审,后在本律师的努力下与受害者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此案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0月对曾某作出不核准追诉的决定;
3.陈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一案经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立为刑事案件并移送法院审判,本律师提出此案属于意外事件辩护意见,经过激烈的庭审唇枪舌剑后被晋安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院最终撤回起诉同时作出陈某构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决定书并给予国家赔偿;
4.代理的厦门某涉嫌职务侵占金额达100多万的案件、晋安某涉嫌合同诈骗600多万的湾边大桥钢构案件及鼓楼某涉嫌合同诈骗30多万的案件,充分运用法律专业知识敢于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律师辩护职责,案件最终无罪辩护成功,回归民事纠纷范畴;
5.泉州某涉黑案件,为主犯“黑社会老大”做辩护,能坚持事实和法律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在检察院阶段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成功实现无罪辩护并且数个罪名在法院阶段部分无罪辩护成功,终审数罪并罚仅判五年半的刑期;
6.涉“物业垄断施工”强迫交易案,曾由公安机关以涉恶势力犯罪集团移送审查起诉,通过“黄金37天”内成功争取不批捕取保候审,并在审查起诉阶段系统开展无罪辩护,最终推动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
7.刘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本律师提出受害者存在特殊体质且刘某不知情,本案伤害情节程序轻微不足以造成轻伤以上的后果不能认定为刑事犯罪案件,此案在与受害者达成赔偿谅解后,仓山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并对刘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刘某重获自由;
8.某未成年涉嫌走私250多克冰毒案件,充分运用专业的执业技能并出具了专业无罪《法律意见书》,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做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起诉并由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9.福州仓山某挪用公款一千多万及受贿一套两百多平方房子的案件和闽清挪用资金800多万的案件,敢于坚持原则和法律历时一年多辩护的努力,最终使当事人无罪被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