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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律师代理冉某涉嫌抢劫案侦查机关最终撤销案件

大律师网     2026-04-17

导读:【案情介绍】2002年12月,一个平常冬日,冉某在饭店吃饭时认识了黄某和熊某,吃完饭后,趁着月黑风高,黄某和

【案情介绍】

2002年12月,一个平常冬日,冉某在饭店吃饭时认识了黄某和熊某,吃完饭后,趁着月黑风高,黄某和熊某临时起意,决定去偷东西,喊上冉某一起。冉某当时的工作是在啤酒店送货,生活也很拮据,于是答应了下来。三人一同前行到案发地村庄,看到一户人家,窗户上没有防盗网,思考了一下后,决定将其作为盗窃目标。

当时是凌晨一点多,冉某选择待在外面望风,其余二人翻进去动手盗窃。等到二人出来后,冉某问起有什么收获,黄某和熊某称,运气不好,被主人发现了,不过抢到了一条项链。二人也分给了冉某几百块,作为这次“盗窃”望风的收入。

这次临时起意的盗窃仓促告终,三人都没有带武器,没有造成人员受伤 ,后面也没再作案。日后二十年的时间里,冉某一直在老家种田,偶尔农闲时间里,也会去做一两个月的木工补贴家用,还要照顾80多岁的父母双亲,生活辛苦但也平静。

二十年过去了,直到2024年5月28日,冉某突然收到了派出所的电话,叫他回福建老家的派出所,还问其是否做过什么事。冉某又想起了那个月黑风高的夜晚,本在广州打工的他,承认了当年的事情后,坐车回福建投案。做了笔录后,冉某以涉嫌抢劫罪为由被拘留,于6月7日被送往看守所。

【律师辩护意见】

    本案发生于2002年,直到2024年冉某才被公安机关拘留,已经过了法定最高追溯时效。本案争议焦点为,追诉时效不受限制的条件为“对人立案”还是“对事立案”。

一、冉建涉嫌盗窃罪,追诉时效应当单独计算,案件发生在2002年,冉建2024年才被确认身份网上追逃并刑事拘留,已经过了追诉时效

首先,追诉时效是指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对已过法律规定期限的犯罪行为人不得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再执行的一项法律制度,辩护人认为本案追诉时效已经起算并不存在中断的情形。根据1997年《刑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的规定,本案追诉期限自犯罪之日即2002年12月起算,并且冉建在追诉期内并未犯新罪,追诉期限并无中断。

其次,公安机关就本案于2002年“对事立案”,不符合时效延长的条件,本案应受追诉时效的限制。根据1997年《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由此可见,时效延长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已立案侦查或者法院受理了案件;(2)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具备这两个条件的,不论经过多长时间,任何时候都可以追诉。2020年10月22日由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上海政法学院共同主办,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周加海副主任、研究室刑事处喻海松处长等共40余人委与的“刑事追诉期限法适用问题”研讨会认为:上述97年刑法第八十八条的“立案侦查,应指“对人立案”,本案公安机关因被害人报案而立案,但没有锁定到嫌疑人,属于“发现犯罪事实而立案”,是“对事立案,而非对人立案。因此本案不符合时效延长的条件,应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最后,共同犯罪并非适用统一的追诉时效标准,而是按各共犯人所犯罪行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分别计算追诉期限。已述,冉建未参与同案人实行过限的行为,仅涉嫌盗窃罪,按照冉建罪行轻重,法定最高刑不会超过5年,本案追诉时效已经经过对冉建不应再予追诉。根据1997年《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法释(1997)12号)第二条“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该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本案犯罪嫌疑人冉建的具体犯罪行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为是对同案人入室盗窃实施了在室外望风的帮助行为,但并未偷盗到财物,涉嫌的是盗窃罪未遂,追诉时效单独计算,法定最高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事追诉时效为五年,从2002年计算至2024年,时经二十一年有余,本案早已超过刑事追诉时效,冉建不应被予以追诉。

二、即使认为冉建构成的是抢劫罪,本案已经超过刑法规定最长20年的追诉时效并且不符合报最高检核准的条件,对冉建不予追诉也能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即使认为冉建构成抢劫罪,根据1997年《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千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且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二)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三)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虽然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但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而必须追诉的;(四)犯罪嫌疑人能够及时到案接受追诉的。”入户抢劫最高法定刑虽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自2002年案发至今已经过去二十一年有余,已经超过法定最长20年的追诉时限。并且当时并未造成人员伤亡,抢劫的财物也仅为一条金链子,价值不高,几人尚未达到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的程度。另外,犯罪嫌疑人冉建二十多年来都未再犯罪,已经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不追诉不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本案并不满足报请最高检核准追诉的条件。而对其不再追诉,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使一个完整的家庭得以维持,促使其改过自新、回归社会。

【办案效果】

此案与之前的曾某涉嫌故意杀人案涉及相同的追诉时效问题,苏湖城律师团队专门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研究,并研究了“刑事追诉期限法适用问题”研讨会的结论,引用法学前沿学者的观点加强论证。此外,苏湖城律师团队还检索了相关法律法规、案例和律师同行的文章作为佐证,全方位论述了“对事立案”不应当作为时效延长的条件,本案冉某符合法定不予追诉的条件。

本案冉某于6月18日委托苏湖城律师团队代理案件,这一个月时间里,苏湖城律师团队与侦查机关和检察院均进行了多次沟通,不断就这一核心问题展开观点交流。最终侦查机关采纳了这一专业观点,承认案件确实已过追诉时效,不应当追究冉某的刑事责任。检察院最终决定不予逮捕,侦查机关也作出了撤销案件决定,冉建于7月5日已被释放,从被拘留到无罪释放仅经过了29天。

苏湖城律师的专业法律执业技能和敬业精神再次得到了涉案当事人及办案单位的高度认可和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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