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6-04-17
文 / 福州刑事律师苏湖城律师
(福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 委员)
近年来,伴随直播、短视频等行业的爆炸式增长,“网红主播”已成为一个兼具巨大影响力与商业价值的社会角色。然而,在光鲜亮丽的流量背后,部分主播因法律意识淡薄、行为边界模糊,频频触及刑事法律红线,从“流量明星”跌落为“犯罪嫌疑人”,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本文旨在结合近期司法案例,对网红主播群体中高发的几类刑事风险进行梳理,并从律师实务角度提供专业分析与建议。
一、常见涉罪类型分析
(一)偷逃税罪:被“天价罚单”敲响的警钟
1.典型案例:多位头部主播因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设立多个主体逃避代扣代缴义务等方式,偷逃巨额税款,最终被税务部门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其中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律师分析:此罪的核心在于“欺骗、隐瞒手段”及“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结果。主播收入结构复杂(打赏、广告、带货佣金、坑位费等),常涉及多方合作主体,税务筹划不当极易滑向违法犯罪。关键在于区分“合法税收筹划”与“以非法手段逃避纳税义务”。主播及其团队应建立完善的财务与税务合规体系,切勿迷信所谓的“避税妙招”。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虚假广告罪:直播间“翻车”背后的刑责
1.典型案例:主播在直播带货中,明知商品系假冒注册商标、以次充好、不符合安全标准,仍进行夸大、虚假宣传并销售,数额巨大或造成严重后果。
2.律师分析:主播在此类犯罪中可能构成共同犯罪。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若主播“明知”商品存在问题仍销售,或与商家存在共谋,将不再是简单的民事欺诈或广告违规,而是直接面临刑事追诉。即便被商家蒙蔽,若未尽到合理的审核注意义务(如查验商品来源、资质、检测报告等),也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诈骗罪:编造故事“割韭菜”的陷阱
1.典型案例:通过虚构“悲惨身世”、“公益助农”、“投资理财高回报”等剧本,诱导粉丝“打赏”、“捐款”或“投资”,最终将款项非法占有。
2.律师分析:此类行为具有明显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和“非法占有目的”。在直播“剧本”盛行的背景下,区分表演娱乐与刑事诈骗的界限在于:是否使观众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此处分财产,以及行为人是否有归还意图和能力。单纯的情感“卖惨”可能不构罪,但一旦与“索财”直接挂钩,风险便急剧升高。
(四)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低俗内容的“罪”与“利”
1.典型案例:主播在直播或付费群聊中,进行低俗、淫秽表演,或传播淫秽视频、图片,直接或变相收取费用(如高额打赏、会员费)。
2.律师分析: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只要实施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并以此牟利的行为,无论牟利多少,原则上即可入罪。情节严重与否,取决于传播数量、对象(是否涉及未成年人)、牟利数额、社会影响等。平台监管责任、内容审核标准亦与此类案件处理密切相关。
(五)侮辱罪、诽谤罪:网络“口水战”的刑事边界
1.典型案例:主播在直播连麦、短视频中,为博取眼球或攻击竞争对手,公然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使用恶毒言语进行人身攻击,情节严重(如导致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
2.律师分析:网络侮辱、诽谤具有传播快、影响广、危害大的特点。2023年最高法、最高检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网络诽谤犯罪的入罪标准与公诉条件。主播作为公众人物,言论影响力巨大,更应谨言慎行。公众表达情绪、批评监督与恶意侮辱诽谤,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故意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或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恶意与行为。
二、律师实务建议:构建主播“刑事合规防火墙”
1.强化法律意识,摒弃“流量至上”思维:主播及MCN机构必须认识到,任何商业模式和内容创作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运行。刑事风险是事业的“清零”风险,不可触碰。
2.建立专业法务与财税团队:定期进行法律风险评估,特别是对选品、广告内容、税务申报、合作合同等关键环节进行审查。切勿将财税事宜全权委托给不专业的第三方。
3.严格履行审核义务:直播带货前,对商品来源、质量、商家资质、广告文案的真实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并保留好相关记录,作为已尽注意义务的证据。
4.规范言行,坚守公序良俗:内容创作应积极健康,传播正能量。坚决抵制低俗、虚假、欺骗性内容。网络发言需理性克制,避免人身攻击和造谣传谣。
5.危机预案与合规培训:建立舆情与法律危机应对机制。对主播及运营团队定期开展刑事法律风险专题培训,使其清楚认知“可为与不可为”的边界。
三、结语
网络新业态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必然伴随法律规则的不断完善与适用。对于网红主播而言,巨大的关注度和影响力是一把双刃剑。在享受流量红利的同时,更应承担起与其影响力相匹配的社会责任与法律责任。“红”的前提是“守正”,走得更远的关键在于“行稳”。唯有将法律合规内化为职业发展的基石,才能避免在流量浪潮中“搁浅”甚至“触礁”,真正实现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
附:刑事律师苏湖城办理的无罪代表案例
1.李某涉嫌故意杀人案,经过苏湖城律师与检察院、法院的多次沟通并提交法律意见材料,X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对本案启动再审并认定李某涉嫌故意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改判李某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后苏湖城律师代理李某申请国家赔偿,赔偿金额共计388万元;
2.曾某涉嫌于1994年10月涉嫌故意杀人案件于2016年被抓获,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十余天,福州市人民检察院采纳本律师提出的已经过追诉时效的主张不予批捕并取保候审,后在本律师的努力下与受害者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此案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0月对曾某作出不核准追诉的决定;
3.陈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一案经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立为刑事案件并移送法院审判,本律师提出此案属于意外事件辩护意见,经过激烈的庭审唇枪舌剑后被晋安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院最终撤回起诉同时作出陈某构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决定书并给予国家赔偿;
4.代理的厦门某涉嫌职务侵占金额达100多万的案件、晋安某涉嫌合同诈骗600多万的湾边大桥钢构案件及鼓楼某涉嫌合同诈骗30多万的案件,充分运用法律专业知识敢于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律师辩护职责,案件最终无罪辩护成功,回归民事纠纷范畴;
5.泉州某涉黑案件,为主犯“黑社会老大”做辩护,能坚持事实和法律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在检察院阶段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成功实现无罪辩护并且数个罪名在法院阶段部分无罪辩护成功,终审数罪并罚仅判五年半的刑期;
6.涉“物业垄断施工”强迫交易案,曾由公安机关以涉恶势力犯罪集团移送审查起诉,通过“黄金37天”内成功争取不批捕取保候审,并在审查起诉阶段系统开展无罪辩护,最终推动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
7.刘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本律师提出受害者存在特殊体质且刘某不知情,本案伤害情节程序轻微不足以造成轻伤以上的后果不能认定为刑事犯罪案件,此案在与受害者达成赔偿谅解后,仓山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并对刘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刘某重获自由;
8.某未成年涉嫌走私250多克冰毒案件,充分运用专业的执业技能并出具了专业无罪《法律意见书》,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做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起诉并由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9.福州仓山某挪用公款一千多万及受贿一套两百多平方房子的案件和闽清挪用资金800多万的案件,敢于坚持原则和法律历时一年多辩护的努力,最终使当事人无罪被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