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6-04-17
--体制齿轮转动时,如何守护末端的法律灵魂
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 苏湖城律师、兰谣成律师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27日凌晨,某县老火车站BT酒吧外发生持械聚众斗殴事件。民警陈某、江某接警后立即向所长吴某汇报,吴某指示于交班会集体讨论处置方案。陈某依法提议将案件录入警务系统并立起来办,但遭吴某否决,后者要求先行调查,陈某随即对涉案人员采取询问、辨认等调查措施。
期间,涉案人员通过关系人向副所长曾某等所领导过问,关照处理此案,副所长曾某向所长吴某转达此意后,吴某指示确认双方是否愿意调解。后续民警江某向所长吴某汇报案情时提议以调解结案,获所长吴某、副所长曾某一致同意。陈某收到指示后继续提议将案件录入警务系统并受理,意见未被采纳后,按照所领导指示,对案件作调解处理。
5月3日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未按规定录入警务系统及立案受理,直接导致至少17名涉案人员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中部分人员后续另案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成员,造成重大社会危害。在县公安局及检察院调查阶段,陈某曾与他人合谋隐匿关键证据、出具虚假情况说明,最终以涉嫌徇私枉法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一审判决后,陈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家属辗转找到并委托苏湖城、兰谣成律师担任陈某二审阶段辩护人,出庭为陈某二审辩护。
【案件焦点】
二审法院围绕四个核心争议展开法律认定:
1. 行为性质争议
陈某是否实质实施了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枉法行为?其作为普通民警的调查职责边界如何界定?
2. 主观故意认定
陈某是否存在徇私情、私利的犯罪故意?是否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的主观要件?
3. 责任主体适格性
在层级分明的警务体系中,案件处置决定权归属所长等领导时,陈某作为执行者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
4. 结果归责及量刑标准
未及时立案与后续恶势力犯罪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是否需要对陈某判处实刑?
【辩护观点】
(一) 客观行为层面:全面履行调查职责的实证分析
1.程序启动的主动性
陈某在案件处置全周期多次提出立案动议:处警过程中依据法律规定,向带班领导江某建议是否先以治安案件立起来办?回所途中通过电话向所长吴某汇报案件情况,询问吴某是否先以殴打他人为由按照治安案件立案调查;交班会上陈某全面汇报处警情况,并建议将案件录入接处警系统,受案调查。陈某已经做到普通民警应尽的请示、汇报、建议的职责,履职符合基层民警职责标准。
2.调查措施的穷尽性
交班会上,陈某“将案件立起来办”的提议被否决后,陈某作为普通民警仍然在其能力范围内让涉案人员辨认,对涉案人员制作笔录以及书写自述材料等等调查措施并多次提议将案件立起来办,已在其权责范围内最大化实现调查效能,客观上不存在枉法行为。
(二) 主观故意层面:徇私要件的证据反证
1.决策隔离的客观事实
调解结案决策形成于所领导吴某、曾某、江某,陈某未参与讨论及决策,所领导共同决定将案件调解处理时陈某仍然提出要受案处理的反对意见,虽未被所领导采纳,但可反证陈某从始至终都无包庇涉案人员的想法,无枉法的主观故意。
2. 利益关联性的证据排除
针对一审“徇私”认定,辩护人构建反证矩阵:陈某与涉案人员无私情私利,甚至厌恶相关涉案人员 ;案件调查过程中无人通过陈某干预案情,对所领导被人过问案情的情况不知情,陈某不存在询他人之情而枉法的徇私行为;所长吴某等级严格,对陈某也并无关照和提携之意且当时三名所领导的职务均已确定调整,陈某没必要也不可能因职务晋升原因而包庇涉案人员。
3. 事后行为的责任厘清
在县公安局及县人民检察院调取证据时陈某如实出具说明并将相关书面材料移交给曾某保管,后续证据提交事宜系由曾某具体对接,与陈某无关;徇私枉法立案调查过程中,陈某亦主动告知县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并由检察院依法扣押办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证据材料包括视频监控、执法记录仪视频等,反证陈某无徇私之主观故意及行为。
(三) 法律后果层面:未达入罪标准的规范论证
1.因果关系的规范断裂
控方指控逻辑悖反:已生效另案判决对胡某等斗殴案涉案人员认定为恶势力并判处实刑,但恶势力发展有其时间性,陈某等人未对聚众斗殴刑事立案与恶势力滋生无相当因果关系。
2. 量刑均衡原则的适用
在行为后果方面,当地县公安局对聚众斗殴案涉案人员其他持械聚众斗殴,有人轻微伤或轻伤的案件同样未立案,但并未被司法机关追究,只追究行为更轻的陈某等人,于法不符。
(三) 量刑规范层面:若认定构罪,建议免刑的量刑论述
陈某主动到办案机关接受调查,首次讯问即供述全部案件事实,仅对行为性质作出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在层级决策体系中处于执行端,作用显著轻于决策者,应属从犯。综合各项量刑情节,若认定构罪,辩护人建议对陈某改判免刑。
【案件体会】
当一审判决的镣铐沉沉落下,二年六个月的刑期如同凛冬寒霜冻结了一位基层民警的职业生命。面对一审“情节严重”的刚性认定,我们深知这不仅是法律技术的较量,更是对司法温度的叩问,在二审中,辩护团队:
在浩瀚司法文海中打捞希望——通过数据库流转检索全国徇私枉法罪判例,查找类案参考,绘制相似的类案裁判导航图。
结合证据锁链深入浅出,出具50页辩护词化作体制困境的解剖镜:“当科层制的齿轮碾过法律程序,最前端的螺丝钉何以承担系统崩坏的罪责?民警陈某如同风暴中的芦苇,在‘服从命令’的生存法则与‘守护正义’的职业誓言间痛苦折腰...”以事实和法律构建逻辑底座,论证陈某作为执行命令的基层民警,无法撼动领导决策,民警有执行命令的天然职责,底层执行者不具有枉法故意,执行决策的行为不应当做枉法行为。
庄严的法槌,除了敲响被告人未来的命运,也应该敲响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基层民警的执法困境,不能成为执法者的命运枷锁,在金字塔式警务结构中,要求末端执行者以职业风险对抗上级违法指令,本质是对人性弱点的漠视。法律不应强求人人成为孤胆英雄,而应建立不使良知者陷于两难的制度堤坝。这既是对陈某的救赎,更是司法对体制困境的理性凝视。陈某服从决策的执行行为,在整个决策与执行体系中,处于末端,危害性小,即使构罪也应对陈某改判免于刑事处罚。在二审上诉的逆风局中,二审法院经过审委会讨论最终改判陈某免于刑事处罚,免刑判决如同刺破乌云的金芒,让二审判决化作滋养法律正义的春雨。当陈某回归警队报道指尖颤抖地扣上警服最后一粒纽扣,折射的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守护的尊严底线。
“此案辩护历程犹如在法治断崖间走索。我们既要用法律条文编织安全网,更需以人文精神点燃火把——当法理与人性在判决书中相拥而舞,那些冰冷的法律术语突然有了体温。当事人重归警队那日,晨曦中的警徽格外明亮。它提醒我们:真正的正义从不满足于法庭内的胜负,而在于让每个被司法风暴裹挟的普通人,终能找回人生坐标。这或许就是律师职业最神圣的隐喻:我们不仅是法律的解释者,更是人性深渊的摆渡者。”
附:刑事律师苏湖城办理的无罪代表案例
1.李某涉嫌故意杀人案,经过苏湖城律师与检察院、法院的多次沟通并提交法律意见材料,X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对本案启动再审并认定李某涉嫌故意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改判李某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后苏湖城律师代理李某申请国家赔偿,赔偿金额共计388万元;
2.曾某涉嫌于1994年10月涉嫌故意杀人案件于2016年被抓获,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十余天,福州市人民检察院采纳本律师提出的已经过追诉时效的主张不予批捕并取保候审,后在本律师的努力下与受害者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此案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0月对曾某作出不核准追诉的决定;
3.陈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一案经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立为刑事案件并移送法院审判,本律师提出此案属于意外事件辩护意见,经过激烈的庭审唇枪舌剑后被晋安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院最终撤回起诉同时作出陈某构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决定书并给予国家赔偿;
4.代理的厦门某涉嫌职务侵占金额达100多万的案件、晋安某涉嫌合同诈骗600多万的湾边大桥钢构案件及鼓楼某涉嫌合同诈骗30多万的案件,充分运用法律专业知识敢于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律师辩护职责,案件最终无罪辩护成功,回归民事纠纷范畴;
5.泉州某涉黑案件,为主犯“黑社会老大”做辩护,能坚持事实和法律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在检察院阶段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成功实现无罪辩护并且数个罪名在法院阶段部分无罪辩护成功,终审数罪并罚仅判五年半的刑期;
6.涉“物业垄断施工”强迫交易案,曾由公安机关以涉恶势力犯罪集团移送审查起诉,通过“黄金37天”内成功争取不批捕取保候审,并在审查起诉阶段系统开展无罪辩护,最终推动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
7.刘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本律师提出受害者存在特殊体质且刘某不知情,本案伤害情节程序轻微不足以造成轻伤以上的后果不能认定为刑事犯罪案件,此案在与受害者达成赔偿谅解后,仓山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并对刘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刘某重获自由;
8.某未成年涉嫌走私250多克冰毒案件,充分运用专业的执业技能并出具了专业无罪《法律意见书》,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做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起诉并由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9.福州仓山某挪用公款一千多万及受贿一套两百多平方房子的案件和闽清挪用资金800多万的案件,敢于坚持原则和法律历时一年多辩护的努力,最终使当事人无罪被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