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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建全强奸罪一案的辩护与审判分析

大律师网     2026-02-25

导读: 一、 案情梗概:熟人社会阴影下的侵害 本案发生于安徽省宿州市一个普通的乡镇村庄。被告人张建全(1945年生)与被害人张某某(2004年生,案发时分别约为10岁、11岁)同村而居。公诉机关指控,在约一年的时间内,张建全两次对放学、上学途中的幼女张某某实施侵害:2015年五六月间的一次,系强行拉拽至家中威胁后奸淫;2016年4月5日的一次,系以“给钱”名义哄骗至家中后奸淫。

一、 案情梗概:熟人社会阴影下的侵害

本案发生于安徽省宿州市一个普通的乡镇村庄。被告人张建全(1945年生)与被害人张某某(2004年生,案发时分别约为10岁、11岁)同村而居。公诉机关指控,在约一年的时间内,张建全两次对放学、上学途中的幼女张某某实施侵害:2015年五六月间的一次,系强行拉拽至家中威胁后奸淫;2016年4月5日的一次,系以“给钱”名义哄骗至家中后奸淫。被害人因在商店异常消费被姑姑发现追问,才吐露实情,其母于2016年4月7日报案。

二、 诉讼进程:从隐秘到暴露的司法介入

公安机关侦查:报案当日,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栏杆派出所迅速出警,在张建全家中将其抓获。侦查工作聚焦于:一是确定侵害事实,通过询问被害人获取了详细的侵害过程陈述;二是固定间接证据,包括证人(被害人姑姑、母亲)关于发现异常及被害人陈述转述的证言;三是进行现场勘验,确定案发地点方位;四是获取关键医学证据,宿州市中医院的门诊病历及会诊记录显示被害人存在 “处女膜陈旧性裂伤” ,为既往遭受侵害提供了客观的医学印证。被害人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确凿证实了被害人案发时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埇桥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证据链条完整:被害人稳定、详细的陈述,得到其母亲、姑姑证言的印证;病历证明存在与陈述相符的伤害结果;被告人张建全虽对行为性质辩解(称系自愿),但供认了与被害人发生性接触(体外接触)及给付钱财的关键事实,且双方对时间、地点、大致经过的描述能够对应。检方认定,张建全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奸淫幼女),构成强奸罪,且系对同一幼女多次实施,情节严重,建议在 “有期徒刑六年至九年” 幅度内量刑。

三、 许律师的辩护核心:孤注一掷的“自愿”抗辩

作为被告人张建全的辩护人,许律师面对的是一个证据体系较为稳固的案件。在被害人系幼女、有医学伤情、有证人证言印证的情况下,常规的罪轻辩护(如初犯、认罪等)空间极小。因此,许律师采取了极为罕见的 “彻底无罪辩护” 策略,将全部火力集中在否定“违背妇女意志”这一核心要件上,试图从根本上瓦解强奸罪的指控。

核心辩护观点:双方系“自愿”的性交易关系。

许律师依据被告人张建全的辩解,主张被害人张某某是为了向其“借钱”,而主动提出“让他玩玩”(指发生性关系)作为交换条件。两次性行为均发生在张某某主动上门“借钱”的场景下,张建全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

辩护人指出,张建全在两次接触后均给予了被害人远超过正常“零花钱”数额的金钱(分别为60元、70元),这符合性交易的特征,而非事后单纯的“封口费”或“补偿”。

许律师试图论证,被害人事后因异常消费被发现,为逃避家长责罚,才将“自愿的交易”扭曲陈述为“被强奸”。辩护人强调,除被害人陈述外,没有目击证人或其他直接证据(如监控、暴力痕迹)证明存在“暴力、胁迫”行为。

辩护的潜在逻辑与风险:

此辩护策略本质上是将 “被害人同意” 作为挡箭牌。然而,这一辩护在奸淫幼女案件中面临不可逾越的法律障碍:根据《刑法》规定及司法实践,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法律推定其不具备性同意能力。无论其表面是否“自愿”,只要行为人明知或应知对方是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即构成强奸罪。辩护人试图以“自愿交易”来抗辩,在法律上难以成立。

四、 法院判决:法律对“幼女无同意能力”的绝对坚守

法院的审理和判决,完全驳斥了辩护意见,并清晰地划定了法律红线。

彻底否定“自愿”辩解:判决书明确指出,被告人张建全关于“张某某为借钱主动提出发生性关系”的辩解,“仅有被告人张建全的供述,且该辩解不客观,不真实,本院不予采信” 。法院采信了被害人稳定、合乎逻辑的陈述,该陈述得到其母亲、姑姑证言的间接印证,也与医学检查发现的“陈旧性裂伤”这一客观证据相吻合,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直接适用奸淫幼女条款,无需论证“违背意志”:法院的裁判逻辑非常简洁而有力:“被告人张建全奸淫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这里,判决的核心依据直接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法院无需也不去纠缠被告人是否采用了暴力、胁迫手段,或者被害人表面是否“同意”,因为法律已对幼女给予绝对保护。只要性行为发生,对象是幼女,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或应知,强奸罪即告成立。

量刑考量: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区间,并鉴于张建全对同一幼女实施两次侵害、利用同村长辈身份和幼女上学途中的孤立无援境地作案,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影响恶劣,最终在建议幅度内判处 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这一量刑体现了对侵害幼女犯罪的严厉打击。

五、 许律师办案经验总结与反思

奸淫幼女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辩护策略的边界:此类案件中,“被害人是否自愿”在法律上是一个伪命题。辩护的核心绝不能放在试图论证“幼女同意”上,这不仅是徒劳的,还可能引发法官的反感,认为辩护人试图挑战法律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底线。这是本案辩护策略选择上的根本性误判。

证据辩优于事实辩:在客观证据(如本案的医学伤情、证人关于被害人陈述转述的证言)形成一定印证的情况下,完全否认基本事实(发生性接触)的辩护风险极高。更务实的策略可能是 “就低辩护” :即在承认发生了不当身体接触(如承认体外接触)的前提下,对侵害的严重程度(如是否既遂)、行为人的主观认知程度(是否确切知道年龄)等进行辩护,争取在量刑上获得更有利的认定。

重视“多次侵害”情节的严重性:法院量刑时,对同一被害人多次实施侵害是一个重要的从重情节。辩护时需对此有充分预判,并准备相应的量刑平衡意见,例如是否有坦白、是否初犯等,以试图“对冲”多次犯罪的严重性。

理解并尊重司法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理念: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必须深刻理解并尊重法律对未成年人,尤其是幼女给予的 “绝对保护” 原则。任何试图模糊这一原则、将成人世界的“交易”或“自愿”逻辑套用在幼女身上的辩护,都很难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辩护工作的开展,必须在这一不可动摇的红线之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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