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6-03-06
2016年秋,温州。
一条题为《温州协会会长殴打七旬老人》的帖子在本地论坛“703804”炸开。发帖人“正义何在”详细描述了区人大代表、业委会会长蒋某殴打老人的经过,并指其倚仗身份特权肆意妄为。帖子配上伤者照片、病历,经自媒体转发后浏览量突破6万。
风暴眼是林某——一个普通的永嘉县居民。公安机关查实后,对其处以300元罚款。但蒋某认为这太轻了。2019年,他以刑事自诉将林某告上法庭,指控其捏造事实,情节严重,构成诽谤罪。
一审,林某被判无罪。蒋某上诉。
二审法庭,战火重燃。
蒋某的律师攻势凌厉:“林某无法说明帖子来源,所谓‘转发’是谎言!是他让零星信息发酵成全网热点,浏览量远超刑事立案的5000次标准!他背后有人指使!”
我,作为林某的辩护律师,起身迎战。
第一回合:源头之争
“我方当事人承认转发,但绝非捏造。”我将证据一一铺开,“自诉人蒋某本人笔录显示,他在林某发帖前14小时,已在‘美篇’平台看到类似内容,并明确指出发布者是物业负责人郭某。林某的供述与此吻合:他是在其他网页看到后转发的。公诉方指控林某‘捏造’,证据在哪里?是篡改了文字,还是伪造了图片?没有。有的只是一个同情老人的普通网民,按下了一次转发键。”
第二回合:真实与虚假的边界
“本案的核心事实——‘蒋某殴伤周星吉老人’——是否属实?”我出示了公安机关的调解记录、伤者陈述和病历,“这些证据都证明,殴打致伤的事实成立。帖子中‘为所欲为’、‘每住一处都作恶多端’等描述,确属夸张且无实证,但这更多是基于部分事实的偏激评论和主观判断,而非刑法意义上完全凭空‘捏造的虚假事实’。真实与虚假,在这篇帖子里是纠缠的,不能因部分失实,就全盘否定核心事实的真实性,更不能就此断定转发者具有刑事犯罪的恶意。”
第三回合:刑法谦抑性与“情节恶劣”
这才是生死线。我深知,根据司法解释,对于“明知是捏造而散布”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才构成犯罪。
“何为‘情节恶劣’?”我面向法庭,“是动机卑劣、手段恶毒、或长期以此为业。林某的动机是什么?笔录里写得很清楚:‘觉得这老人可怜’。他不是职业水军,没有前科,这次转发是孤例。而蒋某,作为人大代表、公众人物,对社会监督本应有比常人更大的容忍义务。他完全有能力、有渠道去澄清事实,而非一定要将一次基于部分事实的失当转发,升级到刑事追诉的高度。刑法是最后的手段,应当保持它的谦抑性。”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林某捏造或篡改了信息,也无法证明其“明知虚假而散布”。帖子核心内容属实,林某转发动机不属于“恶毒、卑劣”,其行为不符合诽谤罪“情节恶劣”的构成要件。
庭后,我对林某说:“转发,不是零成本的。但法律的剑,也不应轻易挥向每一个按下转发键的普通人。”
辩护心得与风险警示
罪与非罪的核心边界:网络诽谤罪的关键,不仅在于“情节严重”(如点击量),更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捏造”或“明知是捏造而散布”。单纯的情绪化转发,与恶意捏造、恶意传播,在法律评价上有着天壤之别。
证据的精确打击: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用对方(蒋某)自己的笔录,精准锚定了“信息在林某转发前已存在”这一事实,彻底动摇了“林某是信息源头”的指控基础。辩护,往往在于从对方证据链中找到那根最脆弱的线。
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运用:在涉及言论、网络行为的案件中,积极主张刑法的谦抑性至关重要。必须向法庭阐明,民事侵权、行政处罚足以规制的行为,不应轻易升格为刑事犯罪,这是保障公民言论空间的重要防线。
给公众的警示:此案虽以无罪告终,但过程惊心。它警示我们:每一次转发,都是一次责任背书。尤其在涉及他人名誉、敏感事件时,务必审慎核实。情绪不应取代判断,正义感不能逾越法律边界。你的“随手一转”,可能会他人带来风暴,也可能将自己卷入诉讼的漩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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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暴中的“转发键”:一桩诽谤罪的无罪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