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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泼出的污秽:当邻里纠纷滑向刑事犯罪

大律师网     2026-03-11

导读: 2016年1月,安徽宿州一个普通的村庄午后。 刘家三姐妹与邻居刘正涛一家,因宅基地通行问题,积怨已久。当天,争吵再次爆发,双方在门口对骂,情绪激动。刘正涛的妻子陈秋玲掏出手机,对着刘家姐妹拍摄,口中喊着:“录下来,让大家都看看!” 然而,接下来的场景,超出了所有围观者的想象。 只见刘正涛突然转身冲回家中,片刻后,他手持一团污秽之物冲出,在众目睽睽之下 ...

2016年1月,安徽宿州一个普通的村庄午后。

刘家三姐妹与邻居刘正涛一家,因宅基地通行问题,积怨已久。当天,争吵再次爆发,双方在门口对骂,情绪激动。刘正涛的妻子陈秋玲掏出手机,对着刘家姐妹拍摄,口中喊着:“录下来,让大家都看看!”

然而,接下来的场景,超出了所有围观者的想象。

只见刘正涛突然转身冲回家中,片刻后,他手持一团污秽之物冲出,在众目睽睽之下,径直将秽物涂抹、泼洒在刘家三姐妹——尤其是已订婚、即将出嫁的刘再再——的脸上、嘴上和身上。空气中弥漫着难以言喻的气味,围观村民一片哗然,指指点点。陈秋玲的手机镜头,完整记录下了丈夫的动作和她自己“抹屎,臭死对方,使劲抹”的叫喊。

这不是第一起冲突。早在2015年6月,双方就曾因纠纷斗殴,经公安机关调解达成协议。但这一次,“泼粪”行为彻底越过了底线。刘再再的未婚夫家庭得知此事后,无法接受,原本定于当年2月的婚事告吹。刘家姐妹,特别是刘再再,精神几近崩溃,深感人格被当众践踏。

她们选择了最严厉的回击:以侮辱罪提起刑事自诉,将邻居刘正涛告上法庭。

法庭上,控辩双方围绕几个焦点,展开了激烈较量。

自诉人(刘家姐妹)指控: 刘正涛在公共场所,公然向他人身体泼洒粪便,手段极端卑劣,后果极其严重(导致婚事取消、精神严重创伤),完全符合侮辱罪“情节严重”的构成要件。

被告人刘正涛及其辩护人,则试图从几个方面构建防线:

第一,事实之辩:“泼的是狗粮,不是粪便。”

这是最直接的否认。辩护人声称,现场污物实为“狗粮”,指控系夸大其词。然而,这一说法在完整的证据链面前显得苍白无力。自诉人当庭出示了由公安机关调取的关键证据——现场监控录像及陈秋玲手机拍摄的视频。画面清晰显示,刘正涛从家中取物、泼洒、涂抹的过程,其本人及妻子在视频中的言语(“抹屎”)也与行为相互印证。公安机关出警后拍摄的现场照片,清晰记录了刘家姐妹面部、衣物上明显的污秽痕迹。这些客观证据,直接击穿了“狗粮”的辩解。

第二,过错之辩:“对方辱骂在先,具有过错。”

辩护人主张,纠纷起因是刘家姐妹先辱骂刘正涛年迈的母亲,对方存在过错,刘正涛行为属激愤下的不当反应,主观恶性较小。对此,法庭在审理后认为,邻里纠纷中双方言辞均有过激之处,属互有过错,但这并不能抵消或正当化刘正涛后续采取的极端侮辱行为。法律保护人格尊严,不认可“以侮辱对抗辱骂”的私力报复逻辑。

第三,后果之辩:“未造成法律意义上的严重后果。”

辩护人试图淡化行为后果。但自诉人提交了关键证据:由中间人及未婚夫方村民出具的书面证明,证实正是因为此次“泼粪”侮辱事件,直接导致刘再再婚姻受阻。这份证据,将抽象的精神创伤,与具体、重大的社会生活事件(婚姻解除)直接挂钩,有力证明了侮辱行为造成了实实在在且严重的后果,远超一般邻里骂战的影响。

第四,证据之辩:“行政程序证据,刑事程序不必然采信。”

辩护人对公安机关在前期处置中收集的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提出质疑。但法庭明确指出,这些证据系根据自诉人申请,由法院依法向公安机关调取,来源合法,内容能与视听资料等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应予采信。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刘正涛为泄愤,在公共场所公然以泼洒、涂抹粪便这一极度侮辱性的方式侵害他人,手段恶劣,且直接导致被害人婚姻关系破裂等严重后果,对被害人人格尊严和社会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且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各项辩解、辩护意见均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采纳。

判决:被告人刘正涛犯侮辱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同时,驳回自诉人关于赔礼道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因该请求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

案件启示与警示

1.“情节严重”的具象化与证明:本案清晰地展示了侮辱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不仅看手段(当众泼粪极度卑劣),更要看后果。通过“婚事告吹”这一具体证据,成功将主观精神伤害转化为客观严重社会后果,是定罪的关键。这提示我们,在类似案件中,注重收集能证明实际、重大负面影响(如工作丢失、社会关系断裂、严重心理疾病诊断等)的证据至关重要。

2.客观证据的压倒性力量:本案中,监控视频和对方自行拍摄的视频成为了无可辩驳的“铁证”。在事实认定发生争议时,客观视听资料往往比言辞证据更有力。这也警示所有人,在冲突中试图用手机“取证”时,可能恰恰记录下对自己不利的行为。

3.民事过错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对方先有辱骂等过错行为,不构成实施严重侮辱犯罪的正当理由。刑法评价的是行为本身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民间纠纷中的“互殴”或“互骂”逻辑,不能延伸至刑事犯罪领域。

4.维权路径的厘清:法院判决刑事处罚,实现了对犯罪行为的惩戒。但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偿等诉求,通常需要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来解决。刑事程序主要解决“罚”的问题,民事程序侧重解决“赔”和“补”的问题,受害人需要根据诉求选择或组合运用不同的法律程序。

5.熟人社会中的“社会性死亡”:在村庄这样的熟人社区,当众实施如此侮辱行为,其破坏力堪比网络暴力中的“社会性死亡”。它瞬间摧毁一个人多年积累的社会评价和尊严,后果持久且难以修复。法律对此类行为的严厉制裁,体现了对人格底线尊严的坚决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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