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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价五百:许律师在一桩“廉价”拐卖妇女案中的荆棘辩护

大律师网     2026-03-03

导读:2022年6月,辽宁某公园的午后,一声“带你到绥中玩”的招呼,为被害人顾某某的人生划下了一道残酷的分界线。被告人冯某某(“大柱子”)伙同冯某,以游玩为名,将顾某某拐骗至百里之外的绥中县山村,拘禁于同案犯侯某某家中。在长达二十余天的监视、恐吓与殴打之后,他们将顾某某以区区500元的价格,“介绍”并卖给了当地村民马某某。仅两天后,顾某某的异常表现促使马某某将其送回,真相随即暴露。然而 ...

2022年6月,辽宁某公园的午后,一声“带你到绥中玩”的招呼,为被害人顾某某的人生划下了一道残酷的分界线。被告人冯某某(“大柱子”)伙同冯某,以游玩为名,将顾某某拐骗至百里之外的绥中县山村,拘禁于同案犯侯某某家中。在长达二十余天的监视、恐吓与殴打之后,他们将顾某某以区区500元的价格,“介绍”并卖给了当地村民马某某。仅两天后,顾某某的异常表现促使马某某将其送回,真相随即暴露。然而,主犯冯某某在案发后潜逃,直至2015年方被抓获。此时,同案犯冯某、侯某某早已判决服刑。

一、 案情梗概:事实清晰、情节恶劣的“积案”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手段简单的拐卖妇女案件。核心事实明确:冯某某以出卖为目的,实施拐骗、拘禁、出卖妇女的行为,并实际获取赃款。证据体系牢固,形成闭环: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清晰指认;收买人马某某的证言详细描述了买卖过程及获悉被拐真相的经过;已判刑的同案犯冯某、侯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了冯某某在拐骗、拘禁和出卖环节的核心作用。此外,冯某某的前科材料显示,其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构成累犯。案件事实本身对辩方而言,近乎铜墙铁壁。

二、 许律师的辩护核心:在“铁证”堡垒下的艰难突防

    面对如山的证据和明确的累犯情节,为冯某某辩护,无异于在荆棘丛中开辟道路。无罪辩护毫无可能,当事人“被害人是自己去的”的苍白辩解,在完整的证据链前不堪一击。许律师的辩护策略,被迫收缩到最核心、也是最艰巨的任务上:如何在罪名成立的前提下,为这个累犯、主犯争取一个相对不那么严酷的刑期? 这是一场聚焦于量刑的“寸土必争”之战。

第一道防线:挑战“情节严重”的认定,力图将案件框定在“基准”范围。

    拐卖妇女罪的量刑幅度极宽,从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许律师必须首先阻止案件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他着力指出:

1.犯罪手段相对“平和”:本案系以“骗”为主,未使用暴力绑架、麻醉等更具人身危险性的手段。

2.拘禁期间未造成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虽有殴打、恐吓,但最终经鉴定未构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案卷未显示有重伤鉴定)。

3.犯罪目的与获利数额极低:犯罪动机虽是出卖,但最终仅获利500元,数额极小,反映出其主观上或出于“顺手牵羊”或“低成本牟利”的恶性,与有组织、大规模、高额利润的拐卖团伙犯罪存在区别。

4.危害后果得到及时控制:被害人被卖出仅两天即被送返,实际脱离家庭时间相对较短,未造成长期失踪、流落外地或被多次转卖等更悲惨后果。

    许律师试图论证,本案虽构成犯罪,但在拐卖妇女罪的诸多实例中,属于 “情节相对较轻” 的范畴,应适用接近五年有期徒刑起点的量刑幅度进行考量。

核心攻坚:直面“累犯”与“主犯”双重从重情节,寻求量刑平衡支点。

    这是本案辩护最艰难的部分。许律师无法否认冯某某是累犯,也无法在共同犯罪中否认其起主要作用。他的策略是 “承认基调,寻求例外” 和 “细化作用,区别对待”。

!针对累犯:在承认依法应从重的前提下,许律师尝试提出,冯某某前罪与本次犯罪性质是否相同?其再犯罪是否表明其人身危险性和矫正难度达到了必须顶格重判的程度?他可能(如果前科材料允许)指出前罪非暴力犯罪等,试图软化“累犯”标签带来的绝对从重冲击。

!针对主犯:虽然冯某某是提议者、主要实施者,但许律师通过对比同案犯判决(冯某、侯某某已判),强调本案已决同案犯的刑期情况,试图论证冯某某作为在逃人员,其归案后的坦白情节应得到更充分的评价,以平衡其主犯责任。同时,再次强调犯罪整体情节(如低获利、短危害)的“非极端恶劣性”,主张即使在主犯、累犯的框架下,也应在量刑幅度内选择较低的刑期。

挖掘有限的“罪后”情节

    由于冯某某系被抓捕归案,自首无从谈起。许律师可能只能强调其到案后对基本事实的供述(尽管当庭翻供),以及案件本身没有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被害人已返回)。同时,若有可能,会提及罚金刑的缴纳意愿,以表现悔罪态度。

三、 法院判决:法律底线的严正回应

    法院的判决,几乎完全驳斥了辩护方试图“软化”案件性质的努力,体现了对拐卖人口犯罪及累犯的严厉惩处立场。

    对辩护意见的实质否定:法院未在判决书中详细回应关于“情节较轻”的辩护意见,而是直接依据查明的事实,认定构成拐卖妇女罪,并明确指出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这标志着法院未采纳将本案“降格”处理的任何意图。

    量刑考量: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这一刑期,显著高于拐卖妇女罪五年有期徒刑的起点,更是远高于同案已决犯(根据判决书推断)的刑期。罚金数额(三万元)与犯罪所得(五百元)形成巨大反差,具有强烈的惩罚与剥夺再犯能力意味。七年刑期,正是在累犯、主犯从重处罚原则下,结合本案拐骗、拘禁、出卖的基本情节所作出的判决。它清晰地表明,即使犯罪获利微薄,只要实施了拐卖妇女的核心行为,并且是累犯,就必须付出沉重的自由代价。

    司法价值的宣示:本案判决不仅仅是对冯某某个人的惩罚,更是对拐卖妇女这一严重侵犯人格尊严与人身自由犯罪的社会警示。它宣告,此类犯罪的危害性衡量,主要在于行为性质本身,而非交易价格的高低。

四、 许律师的深度复盘

“低获利”不是“轻情节”的护身符:在侵犯人身权利的严重犯罪中,犯罪行为的性质是量刑的首要基础。辩护人切忌以获利数额低来论证社会危害小,这容易与司法保护公民人身自由这一根本价值的立场相悖。在拐卖、绑架等案件中,人身自由的商品化本身就是最严重的危害。

“累犯+主犯”组合下的辩护极限:当这两个情节叠加,辩护的回旋余地将被压缩到最小。此时,最现实的辩护目标不是争取“轻判”,而是 “避免顶格判” 。律师需要冷静评估,在法定幅度内,何为“过重”,并集中火力论证为何不应适用更高的刑期。

“积案”同案犯判决的参考与风险:已决同案犯的刑期是重要的参考,但辩护时需注意,对于在逃后归案的主犯,法院通常会考虑其“逃避侦查、审判”的情节,可能判处比早已归案的从犯更重的刑罚。不能简单类比。

对特殊类型犯罪辩护伦理的思考:为拐卖妇女、儿童等触及社会最基本伦理底线的犯罪辩护,对律师的专业能力和心理都是巨大考验。辩护必须严格在法律和证据框架内进行,注重说理,避免引发不必要的道德质疑。核心在于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程序权利,而非为罪行开脱。

关键词:#拐卖妇女罪 #累犯 #主犯 #情节认定 #量刑从重 #低获利与重刑罚 #人身犯罪性质 #同案犯刑期参考 #律师辩护伦理 #刑事辩护策略极限(罪价五百:许律师在一桩“廉价”拐卖妇女案中的荆棘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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